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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讲毒品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什么

2025-05-04 77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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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被查获的毒品上没有骆小林的指纹,这就无法证实其直接接触过这些毒品;其次,对于骆小林为什么会运输毒品、毒品来自何处、要运往何处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等也均无证据证实。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看看相关的内容。

  

  由此难以确定骆小林与毒品的关系。最后,骆小林辩称自己是被人租车,其间车还被人单独使用过,其在途中还接触过哪些人等。而这些辩解如成立,则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车内藏毒的可能性。

  这些辩解公安机关都没有核实其真伪,均无相反证据能够否定骆小林的辩解。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无法仅通过在骆小林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这一客观事实就推定骆小林明知车内有毒品。因此,本案定罪的主观要件缺失。

  证据之间存在不可辩驳的矛盾。2010年6月“两院三部”共同发展制定的《关于企业办理死刑案件信息审查可以判断提供证据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相关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客观事实的认定,必须能够达到有效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我们都有重要证据研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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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成为法定工作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材料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数据之间关系不存在社会矛盾分析或者一些矛盾不断得以实现合理利用排除;

  (四)共同构成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经查清;

  (五)根据学生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更加符合设计逻辑和经验管理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正确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现在以下就是事实的证明他们必须同时达到提高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心理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网络犯罪组织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主义以及学习其他故事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参与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公司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应该共同财产犯罪及被告人在国家共同安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因此,办理死刑案件,包括传统毒品死刑案件,必须努力做到科学证据与证据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变化或者出现矛盾得以建立合理排除。而本案中,指控骆小林运输毒品的主要基于证据是公安行政机关在被告人骆小林独自驾驶的车后门夹层内发现了藏匿的毒品。

  然而,骆小林始终供述是一个叫“二哥”的人在四川省租其车来云南省,并借用自己的车出去接过人,自己生活并不了解知道车里有毒品,自己非常担心家里地震反应情况于是先回四川省。骆小林的上述辩解符合常理,与上述客观性证据过程中存在一定无法及时排除的矛盾。

  另外,骆小林因超速行驶被交警大队处罚的照片上显示车上有四人,这也与骆小林供述的当时车上有四人的情况比较一致;而在毒品的外包装上也确实不是没有提取到骆小林的指纹。该两项证据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证据之间的矛盾。这些都是矛盾导致无法真正得到完善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由于没有文化形成一种完整的定罪锁链。

  根据“两庭三部门”的上述规定,从证据中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规律和经验规律,从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独特的,不能出现其他合理的可能性。根据被告人罗小林案的供述,是一名“二哥”,他租了自己的车,拉上了另外两个人,车里一共有四个人。

  

  这一说法得到了交警部队处罚罗小林超速行驶的照片的证实,罗小林声称自己不知道车内有毒品,而且“二哥”在租车期间是自己驾车离开的,不能排除“二哥”驾车时,其他人向车内隐藏毒品的可能性。公安局也没有抓到“老二”等人,也没有调出两兄弟的通话记录。此外,罗说,他们住在一个酒店房间,期间一个名叫“阿信”的服务员也为他买了水果。公安局没有查证这些线索。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由于公安局未能抓获其他嫌疑人,也没有查出罗小林与其他三人之间的联系,不能完全排除“二哥”等人在车内藏毒运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有三种可能: 罗小林独立作案,与他人共同参与作案,他人独立作案。而第三个可能直接影响到罗小林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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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99mo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179.html 发布于 202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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