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债务纠纷律师建议,如果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务,在离婚时需要明确约定好,在第三方追责时,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简述】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在一个社区买了一套房子,但他们手头的存款只够支付房子的首付。因此,王先生与A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同意王先生需要向银行借款105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7月3日至2046年7月3日。合同还规定了利息、利息支付、罚款利息和提前贷款收集的条件。
在上述合同中,李女士还签署了承诺书,声明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连带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8月,王先生、李女士办理了房屋登记,房产权人和抵押人都是夫妻二人。
购买并入住后,王先生和李女士开始每月及时偿还抵押贷款。然而,结婚后,他们不断发生冲突,最终于2020年5月达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离婚后,位于某小区的房子归李女士所有,然后房贷由李女士偿还。然而,由于生活和工作的变化,李女士无法按时偿还后续抵押贷款。
2021年初,A银行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和李女士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各种利息;如果两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他们要求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以实现抵押。
【法院判决】
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A银行与王先生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女士签署的承诺表明,她同意对合同项下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王先生辩称,离婚协议明确规定房子属于李女士,但抵押财产的银行债务由李女士返还,他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法院认为,当王先生在A银行发放贷款时,李女士确实是夫妻关系,案件中涉及的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还签署并确认了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是对离婚后债务承担的内部协议。未经A银行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A银行仍有权根据贷款合同主张相应的权利。
最后,法院命令王先生归还银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如果王先生和李女士未能按时归还,银行有权通过折价或拍卖抵押出售抵押品。如有此类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上海离婚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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