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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解决遗赠问题?上海遗赠纠纷律师:跟我学就会了!

2025-05-18 163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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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Kang X辩称,他与被告Kang X Ying有相同的意见。被告康X萍辩称:同被告康X颖的答辩评价意见。被告康世勤认为他与被告康世英的辩护意见相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遗赠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经审理,死者王希杰、康欣于1961年12月11日结婚,婚后没有普通子女。 康欣及其前妻育有四个女儿,即被告康世勤(生于1944年5月6日)、被告康世英(生于1953年11月21日)、被告康世平(生于1954年3月14日)和被告康世强(生于1956年11月26日)。死者康欣和死者王希杰分别于2010年9月29日和2012年8月9日病逝。

  他们的继承人康熙恒和王希杰住在 Heping District XX 街12号,建筑面积37.33平方米。该物业原为 XX 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现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所有,继承人王希杰在该厂工作。

  2001年8月23日和2005年12月16日,继承人王希杰与 XX 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订了两次公共住房销售协议,共支付6848元购房购买私有产权。在购买产权的过程中,我们使用了女继承人康熙恒的工龄折扣。目前,上述房产证尚未办理发放。

  2012年6月8日,被继承人王×杰立了一份书面遗嘱,其中写明:“本人现居住于xx市和平区XX街1号XX号红楼二楼,使用面积40米,居住面积30平方米。一百年后,我把这个房子遗赠给我的孙子柴X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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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我从1985年到现在一直由孙子柴X照顾,尤其是今年,我老了,家里的一切都由他们承担。本人现已89岁,生活有些困难,故将财产留给外孙柴X。

  继承人王X杰在上述遗嘱上签名并按手印。在此次庭审中,四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

  我院依法委托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3年6月4日,该鉴定所出具了(2013)辽德司文鉴字第086号鉴定书和(2013)辽德思恨韩健字第003号返还鉴定书,其中鉴定书记载上述遗嘱内容及遗嘱人处‘王×姐’的签名均为王×姐所写。《撤回鉴定书》记载“因遗嘱处‘王×姐’签名指纹纹不清,特征不足,不符合鉴定条件,无法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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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huangjiali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317.html 发布于 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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