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注册 正文

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杀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会怎样

2025-05-18 166 0条评论

温馨提示:文章已超过91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认定被害人周开兵是被他人杀害的事实清楚、正确。但公诉机关指控系被告人杨昌江实施了杀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案件侦破过程不明,仅就是通过审查赌博,确定嫌疑人的范围,后通过测谎确定嫌疑人。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杀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会怎样

  

  杨昌江杀人动机不明,按其供述,被害人之前曾撬过其放雷管的保险柜,但证人宋超明确证明了杨昌江的供述不真实;又供是因被害人“出老千”引起不满,但参赌的多名人员均证明当晚并未发现被害人出老千,故其杀人动机不明。

  杨昌江杀人手段不清,其供述在被害人的颈部连砍十余刀,但根据尸体检验,虽致命伤为颈部砍伤,但被害人后枕部头皮上有一8、51厘米的创口,解剖检见被害人枕部头皮下有159厘米的皮下瘀血,枕部颅骨上有一81厘米的砍痕,右侧顶枕部颅骨有一116厘米的颅骨缺失区,该处可见大小不等的游离颅骨碎块,共计8块,其中最大骨块约64厘米,最小的约20、3厘米。此伤被告人一直未供,是如何产生不清。

  根据五四现场勘查,杀人的第一现场到井口是18米,从井口到埋人的地点是36米,杨昌江是如何“用双臂托着”去的,没有证据证明。杨昌江供述,其用的是一根两米长的铁丝,与证人赖德云证明一致,但现场勘查中的铁丝是两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检验,无法认定两根铁丝是同一根铁丝。综上,认定杨昌江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本案系杨昌江所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无证据支持,杨昌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昌江无罪;被告人杨昌江不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艳平、周子杰、吴明翠的民事赔偿。

  二审请求情况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

  1、原判认定“案件侦破过程不明,仅就是通过审查赌博,确定嫌疑人的范围,后通过测谎确定嫌疑人;杨昌江杀人动机不明”是不正确的。八名参赌人员年来证明被害人当晚赢了5000元、杨昌江输钱的事实,与杨昌江供述其当晚输了1200元、被害人通过出老千赢钱的事实相互印证。被害人与包括杨昌江在内的其他人无矛盾的情况下,杨昌江输钱、被害人赢钱的事实足以确定杨昌江为嫌疑人,也就足以认定杨昌江的作案动机;

  2、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昌江杀人手段不清”与事实不符。杨昌江供述其在被害人的颈部连砍十余刀与尸体检验报告中死者系被他人用刀砍伤颈部横断血管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结论相印证。根据尸体检验,被害人的损伤至关主要集中在颈部,被告人在慌乱中连续在颈部乱砍,偏上、偏下、偏左、偏右都在情理之中,一人作案的情况下,尸体损伤均由其承担,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未供到被害人后枕部的损伤,就认定杀人手段不清显属错误;

  3、原判认定“根据现场勘查,杀人的第一现场到井口是18米,从井口到埋人的地点是36米,杨昌江是如何‘用双臂托着’去的,没有证据证明”是错误的,杨昌江供述用铁丝捆绑后用双臂托着(被害人尸体)的供述与杨昌江活体检验笔录记载的其臂腕处有红肿的结论相一致,一审对此证据不采信,从而得出没有证据证明的结论显系错误;

  

  4、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昌江供述其用的是一根两米长的铁丝,与证人赖德云证明一致,但现场勘查中的铁丝是两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无法认定两根铁丝是同一根铁丝”并据此否认杨昌江运尸的事实不能成立。

  

  上海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公安部鉴定结论认为断端剪切面发生变化三是无法比对两根铁丝是否是同一根铁丝,可见,不能鉴定为同一根铁丝是因断端剪切面发生变化,但两根铁丝直径相同且都是被铰合而成的事实,足以说明不能鉴定不等于不是同一根铁丝;杨昌江供述的作案细节得到了证人贾高强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印证。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本文作者:lidong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324.html 发布于 2025-05-18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