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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公司在原审人民法院辩称:我公司可以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进行认定无异议,蒲佳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通过投保交强险及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银行三者险,因服务管理公司将非营运车辆主要用于出租,违反了我国商业环境三者险的约定,故我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同研究意在中国商业三得险限额内赔偿,同时我公司员工认为海淀驾校主张的车辆损失费过高,租车费与事故发生无关且属于一种间接成本损失。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2月23日0时40分,上海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万寿寺路西入口。 普佳驾驶由保险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和5万元免赔额商业保险的京P6PN**车,从南向东撞到道路中央护栏,起火。 后在公园东侧的海淀驾驶学校的公交车AL24**全部烧毁,造成护栏损坏,两辆车损坏。 该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由普佳承担全部责任。
经调查,上海 p6pn * * 车辆属于非经营性质,车主是一家服务公司,该车辆由王勋超从租赁公司贷款后给蒲家使用。
海淀驾校主张车辆损失费和车辆购置税,并提供以下:1。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京AL24**公交车牌号为福田牌,发动机号为A64MAC00007,车辆非营运,登记日期为2012年5月7日。2.购车发票,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购买方为海淀驾校,品牌型号为福田,发动机号为A64MAC00007,价税合计39万元。3.一般完税证明,上面记载:日期为2012年5月4日,纳税人名称为海淀驾校,税种为车辆购置税,实缴金额为33333元。
海淀驾校可以按照自己每天1100元标准进行主张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3月17日的租车费,提供了:1、租车服务合同,记载:承租方为海淀驾校、出租管理方为中国上海迪士达汽车企业租赁有限公司、合同规定期限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25日、租金为1100元/趟。2、上海迪士达汽车金融租赁行业公司发展证明,内容为:我公司与海淀驾校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一个租车系统协议,按每天使用单车对于单程1100元计算。3、行驶证,记载:车辆正常号牌为京AH21**、品牌为宇通牌、所有这些人为我们上海迪士达汽车融资租赁以及公司。4、租车费成本发票,记载:收款工作单位为上海迪士达汽车市场租赁项目公司、总金额为107800元。
海淀驾驶学校于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1月18日按150元/日标准领取停车费,并提供上海四季上海环城停车场证书。 内容:上海AL24**巴士于2012年12月23日存放于海淀区柴可芬停车场。 每日15分钟(<7:00-21:00)收费2.5元,夜间2小时(<21:00-次日7:00)收费2元。
海淀区驾校没有提供停车收据。
海淀驾校称上海公交AL24**未报废。
审理中,蒲佳申请对京AL24**号大客车在2012年12月23日的车辆使用价值及残值进行分析鉴定,法院可以委托中国上海联手资产管理评估会计事务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鉴定,因蒲佳拒绝缴纳评估费,故鉴定终止。
普佳提供租赁公司网站查询的服务规则,记录租赁公司承诺商业三风险限额20万元。
租赁公司提供了商业性三方保险单,其中第四条的重要线索内容是: 被保险机动车因改造、增加、变更使用性质造成危险程度大幅度增加并转售、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商业三方保险条款,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写道: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安装,或者被保险家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