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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委托人是否具备委托资格?上海刑事会见律师带您了解

2025-05-17 170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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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诉讼中,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审查委托人是否具备委托资格,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刑事会见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实务工作中常见问题:

  1、被害人可以直接进行委托鉴定,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通过直接将被害 人 (单位)在报案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指导意见我们作为一个证据出示;

  

  2、同时企业委托二家以上的鉴定管理机构以及鉴定;

  3、转委托,即非由侦查机关没有直接影响委托,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转委托;

  4、委托人 (单位)不具有委托资格。出现对于上述两种情形,鉴定意见均不得发展作为定案根据。

审查委托人是否具备委托资格?上海刑事会见律师带您了解

  二、审核注册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序

  侦查(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的,应当先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公安局委员会,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启动认证程序的,认证委员会程序有缺陷。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常见问题:1、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以派出所名义直接委托;2.公安局管辖的刑侦支队或经侦支队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对外鉴定。警察局、刑侦支队等。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不具备委托鉴定资格。如果没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直接委托鉴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相关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最终证据,各地法院的判决规则不一。有的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直接排除相关专家意见,有的法院直接采信为证据。

  三、王某某老师等人通过侵犯我国著作权案

  争议焦点:派出所能否直接委托外部鉴定?

  判决要点: 针对上诉人王、郑、郑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即“某派出所工作是鉴定的主体,鉴定程序不规范不合理”,经调查,《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公安局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公安机关认证项目或者同级认证机构认证能力范围超过同级认证机构认证项目或者认证能力范围的,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出于技术能力等原因,公安机关的身份由其身份确定,人的身份由其身份确定,人的身份由其身份确定,该人的身份由其身份确定,该人的身份由其身份和该人的身份确定,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应当严格执行。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外部委托鉴定管理办法和外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根据上述规定,派出所作为案件调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上诉人王、郑、郑的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上面上海刑事会见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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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lidong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311.html 发布于 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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