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进行质证,被告金某乙对原告要求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可以发表了质证意见。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在住所登记,但不能证明原告拥有所有权,住所所有权属于金先生和金太太。
对于附表2,原告应提供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证据,即使租赁不代表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只能证明原告代表金西林、姜建清租赁该房屋。本协议未经金西林、姜瑜同意无效。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提出异议,无论事实是否存在,代表都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表遗嘱的规定,缺乏最基本的遗嘱人的签名。此外,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遗嘱时间距金锡林死亡时间只有30小时,因此不存在紧急情况。
原告可以录音或录像证明遗嘱的存在。 证据四,听证结束后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实,否则不得用作证据。即使公证书确实存在,也只是捐赠人江某将诉讼中的房屋一半的案件交给原告,另一半应属于遗产金X林。
对证据5格式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的,代表的效力应当依法执行,他人不得证明代表的真实性。另一方无权确定代表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见。而公证处则是为了查明事实,并进行的程序工作,而在核实本案时,黄金某一秒钟不承认本代表的意愿,公证处即终止本程序。
关于证据6,根据公证处的记录,程、刘两人都表示,他们与原告的丈夫是多年的朋友,张的回答不符合逻辑。本案所谓代理遗嘱的三名证人与本案遗嘱继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排除帮助原告取得财产的可能性。
关于证据7,目前尚不清楚三人的户籍转移情况,即使存在户籍转移的情况,也不能证明财产所有权的处分。 证据8只是原告向公证处申请的继承权公证,公证处接受继承权公证作为其公证内容之一,是否出具公证书是实质性审查。
本案原告未提供也无法提供继承权公证文件。 在形式上对证据9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这两份证据只是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为金锡林名下,评估表和测绘图是所有房地产交易前必须做的两件事。
而本案的所有权转让并没有完成,虽然地图上的“金莫甲”名称并不代表金莫甲的所有权,持有房产权属证书并不代表所有权。
被告金某乙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可以提供的《代书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均不符合《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和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属无效遗嘱,请求服务人民通过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金某乙没有为其辩解提供证据。
被告江某未予答辩。
被告金某丙未予答辩。
被告金某丁未予答辩。
被告金某戊未予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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