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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觉得,依据东阳公司供应的《购销合同》上的骑缝章与百索公司供应的《购销合同》和《增补条目》上地骑缝章等综合判别,百索公司供应的《增补条目》达到高度盖然性规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中东阳公司要求判令:
1、百索公司给付东阳公司货款364,198.65元;
2、百索公司给付东阳公司欠款364,198.65元的过期本钱(自告状日2009年7月6日起,按逐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至实践了债之日止)。
百索公司反诉要求判令:
1、东阳公司领取百索公司过期违约金142,378.03元;
2、东阳公司返还垫付的运费266,464.61元;
3、东阳公司补偿因品质不合格造成的经济丧失321,735.20元。
是以,原审认定东阳公司与百索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增补条目》应属正当无效。东阳公司实践交货1,057,122.40元,百索公司已付货款692,923.75元,故东阳公司请求百索公司领取残剩货款364,198.65元并从告状之日起计付本钱,于法有据,应予支撑。
但东阳公司主意本钱按逐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较,没有合同根据,难以驳回,本钱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鉴于两边在《增补条目》中商定,过期交货的违约金从2008年4月1日起按逐日未交货货款的0.5%计付,且东阳公司对百索公司供应的《违约金计较清单》上载明的交货数目和单价均无贰言(除2008年4月1日的交货数目外),是以2008年4月18日交货的违约金为28,816.20元,2008年4月29日交货的违约金为65,888.90元,2008年5月12日交货的违约金为47,388.55元。
鉴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5月12日的交货总额为1,057,122.40元,由此可知2008年4月1日的交货数目应为百索公司所称的6500只,而非东阳公司所称的31500只,且百索公司供应了其与别人签订的推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色报关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认定2008年4月1日的违约金为284.38元。上述违约金总计142,378.03元。
现百索公司请求东阳公司领取违约金142,378.03元的诉请,有合同根据,予以支撑。因合同商定运费由东阳公司负担,现百索公司为东阳公司垫付运费266,464.61元,东阳公司也签收了运费发票,故百索公司请求东阳公司返还运费266,464.61元的诉讼要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撑。
东阳公司称,实践交货为1,323,290元,经两边商议,东阳公司间接从货款中扣除运费266,464.61元后,向百索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57,122.40元的增值税发票,是以东阳公司不该再向百索公司领取运费。
对此原审觉得,东阳公司称实践交货为1,323,290元,并没有证据证实,且运费发票的开票日期晚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故东阳公司此说难以成立,不予采信。鉴于百索公司的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实货色存在品质瑕疵,百索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品质补偿,不曾关照东阳公司并经东阳公司批准,也未经诉讼程序,故该赔款对东阳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百索公司的此项诉请,难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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