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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许多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比如劳动仲裁相关的问题。无论处于什么样的情况之中,法律都会给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61条、第63条和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一、原告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齐德克支付终止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十六万八千九百零九元,由被告塞莱默(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赛莱默(中国)有限以及公司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支付被告戚德科凭发票原件报销的手机费、差旅费、私车公用费计人民币11,458元,原告上海市对外提供服务能力有限导致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连带法律责任。
三、被告Selemer(中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照原发票向被告齐德克支付人民币4,170元,用于报销2012年10月的招待费。 原告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被告齐要求原告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赛尔默(中国)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6964.1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被告戚德科要求原告上海市企业对外提供服务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赛莱默(中国)有限以及公司进行支付2012年年终奖人民币77,264元的诉讼可以请求不予支持;
六、被告齐德克针对原告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塞尔默(中国)有限公司向用工单位支付未到期出国工作损失人民币258,050元的诉讼不予受理。
逾期不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逾期未支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能力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对于当事人的人数不断提出不同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作为第二部分中级以上人民通过法院。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