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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复议律师根据以下案例浅谈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概述】
杨在H省B市L区Z乡L村153号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套房子,并依法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19年,L区政府启动城中村改造拆迁,杨某未与任何机关签订拆迁协议,杨某房屋于2021年2月5日晚被强行拆迁。到目前为止,杨某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涉案房屋所在地被政府批准为Y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为了核实拆迁改造项目的合法性,杨某于2021年3月1日向L区政府发送了电子邮件申请附件中所示的政府信息,L区政府邮箱实时签收。然而,直到2021年5月26日,它才发出了政府信息披露申请,并严重逾期。杨向B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B市政府作出的案件涉及复议决定,维持信息披露答复。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上海行政复议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B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L区政府政府信息披露申请答复;L区政府被责令重新履行职责,并给予书面答复。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判决】
1、撤销被告B市L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披露申请答复;
2、撤销被告B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3、责令被告B市L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杨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市L区人民政府和B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2021年3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L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披露申请后,与L区政府确认收到申请的日期。因此,法院不接受原告主张L区政府逾期答复的观点。被告B市政府受理杨的复议申请后,作出不当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L区政府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予以撤销。综上所述,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政府信息披露职责的部分由法院确定。
【律师建议】
上海行政复议律师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应及时、准确地披露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披露申请后,应当依法披露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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