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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并确认的基本事实是,原告和王某于2000年9月28日登记再婚,未生育。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广州房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被告是死者王某的侄子。 王先生于2013年4月14日去世,被告及其父母将他埋葬。
调查人员还发现,该所房屋位于 Huayin village。《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注册用地人为王某兵(老吉健91字25748,编号 I7-2-5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许可证现在在被告的办公室。
同时查明,在审判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声明:这是第三宫和第三宫,我死后,我的妻子王,所有这一切证据,2003年6月10日,原告王。 被告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申请认证。
经查明,在庭审中,被告人向法院提交了王某兵所立的一份遗赠,其中写明:本人王某兵,XX市XX区夏庄街道华银社区人,现年82岁.王某佳,现年34岁,已婚,现居华阴社区华阴村。我没有钱也没有财,但我父亲家有三间老房子,我的位置就在王某丁隔壁。
与王某娥相邻,我在中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老(91)字第25748号房号××百年后,我决定将三套旧房遗赠给侄儿王某佳,其家产由其继承,王某佳于2012年7月1日因我年老去世。原告认可该遗赠系王某兵本人所写。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按遗赠处理;有遗赠支持协议,按约定处理。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其个人财产由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向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展示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遗嘱、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必须是自然人。
遗产的受让人必须是合法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遗产由王某和C本人书写,从遗产的内容和形势来看,遗产中明确了王某、C死者死后对涉案房屋的处置内容。 此外,还有第三方的签名和盖章,以及该年、月、日的日期,由此可以确定遗产是第三方的真实意图。
尽管原告主张被告在2012年7月1日遗赠后没有明确接受或放弃遗产,但应视为被告放弃遗产。 但是,在确定遗赠时,王某和C将本案所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明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移交被告,该证明目前在被告所在地,因此可以确定被告已接受遗赠。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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