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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上海买卖合同律师为您解答

2025-05-02 49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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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百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梭公司”)就销售合同发生争议的,对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第52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此案。 此案现已结案。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买卖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审法院认定,(一)2008年4月10日,东阳公司(供应商)与巴索公司(买方)通过传真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价格为1323290元,其中30% 为396987元定金。交货后,我们将支付727,809.50元,余额为198,493.50元,按工厂增值税发票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交货日期为2008年4月31日。

  交货地点为船公司的指定仓库。运输方式、到达港和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同日,东阳和巴索以传真方式签署了合同07 FP004的补充条款副本: 「由于种种原因,东阳易寒箱包有限公司已将交货日期延长至二○○八年四月三十一日。由此产生的违约罚款,由上海百索进出口有限公司从货款中扣除。罚款为未交付货物每日付款的0.5% 。

  (二)2008年4月1日,东阳公司向巴索公司提供救生圈垫6500个,金额56875元,逾期一天;2008年4月18日,东阳公司向贝索公司提供救生圈垫36592个,金额320 180元,逾期18天;2008年4月29日,东阳公司向巴索公司提供救生圈垫49312个,金额454406.24元,逾期29天。

  2008年5月12日,东阳公司向百索公司提供救生圈垫24096个,金额225659.76元,逾期42天;以上商品共计116500件,总价1057121元。东阳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5月4日、5月7日、5月15日向阿惠公司开具总额为1,057,122.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阿惠公司已抵扣。在此期间,百索公司为东阳公司支付运费266464.61元。

  2008年6月24日,东阳公司向巴索公司出具发票回执联,表示收到上述运费发票。庭审中,巴索公司确认实际交付金额为1,057,122.40元,已支付货款692,923.75元。

  

  (三)审理中,百索公司称:购销企业合同和补充相关条款系双方不能同日所签,东阳汽车公司以传真的方式将购销服务合同内容发给百索公司,百索公司可以收到后,经与东阳建筑公司进行协商,双方是否同意通过增加学生补充法律条款。

  百索公司没有再在购销管理合同和补充一些条款上加盖一个公司的印章和骑缝章后,以传真的方式发还给东阳公司,东阳公司会计确认后在补充责任条款上签名、盖章,并传真给百索公司,而东阳公司发展提供的购销合同上就有百索公司的骑缝章,由此我们说明自己补充保险条款系真实情况存在的。

  对此东阳公司称:东阳公司人员曾向百索公司以及口头承诺,2008年5月1日以后对于逾期交货的,按每日未交货货款的0.5%支付违约金,但从未同意违约金从2008年3月31日后起算,也从未出现收到百索公司工作传真的补充这些条款。

  (四)听证会期间,东阳公司对百索公司提供的《违约金计算清单》中2008年4月1日交付的数量提出了异议,认为该数量应为31500件,而不是6500件。

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上海买卖合同律师为您解答

  对该日货物的单价、其他日期交货的数量和单价没有异议,除2008年5月12日的货物比2008年4月31日的最终交货日期晚12天外,认为货物没有逾期。 因此,仅同意支付13,539.59元(225,659.76元 × 0.5%× 12天)作为违约金。

  (五)在试用期间,布索公司提供与外地人士签署的购买合约、特别增值税发票及货物报关单,以证明二○○八年四月一日的报关单载有二万五千个由外地人士而非东阳公司提供的救生坐垫。东阳公司不承认这一点。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为您讲解的上述内容较为细致,平时我们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千万不要着急,可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解决,法律面前大家平等,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会努力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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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lidong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163.html 发布于 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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