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陆鼎、陆、陆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广州遗嘱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上诉人陆鼎等上诉人声称,刘新芳的遗嘱认证并非由刘新芳亲自签署,遗嘱认证过程中没有完整的音像记录; 遗嘱认证于2012年5月2日进行,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显示,律师和证人会见当事人的时间是2010年5月2日,明显地伪造痕迹最初进行了检查,但没有发现。
在现有司法鉴定结论的前提下,遗嘱认证仍然受到主观判断的制约。上诉人陆鼎等人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变更判决,处理刘旭芳名下的遗产。
上诉人陆A、陆B上诉称: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仅凭医院管理诊断被继承人陆X杰患有老年性精神文化障碍学生就不能够采纳其所立的公证遗嘱显然是没有错误的,对方如要研究证明陆X杰在立公证遗嘱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发展能力,则要通过委托中国司法资源鉴定工作机构之间进行分析鉴定;原审判决既违背了陆X杰的意愿,又侵害了陆A、陆B的合法用户权益。
上诉人陆A、陆B请求二审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铁路新村房屋建筑产权由陆A、陆B继承并共有,且无需向陆丁等给付房屋折价款。
本院确认,经原审查确认的事实经审查属实。
医院还发现,2015年1月23日,XX 市第十人民医院发布了《关于卢希杰病证明书的声明》 ,内容如下:
患者鲁×杰,男,89岁,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9月3日住我院老年病科。出院:主要诊断为恶性淋巴瘤,其他诊断为老年精神障碍、前列腺增生、尿路感染、败血症。详见住院病历(住院号:432561)。
2008年8月22日患者陆X杰家属进行要求我们医生可以出具相关疾病证明书,因患者陆X杰是铁路老干部,涉及护理费报销(单位对老干部的津贴)原因,一般这种情况下医方不会发展出具该证明。
且该疾病研究证明责任书上没有明确附注:
1、用于提高医务会诊管理委员会制度及其他一般性证明。
2、作为一个医务会诊工作委员会证明时必须通过加盖医务会诊委员会公章及签字。
本院认为,关于鲁×杰在制作公证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XX市第十人民医院的上述说明,鲁×杰在制作公证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鲁×杰制作的公证遗嘱应为无效遗嘱。
但是,刘×方在签署证人遗嘱时的签名已经司法机关认证。虽然无法判断样本上的待验签名和样本2上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但鉴定机构也没有做出否定的结论。
原审综合考虑样本1上的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一致,样本2的书写年龄与样本的书写年龄时间跨度较大等因素后,认定证人遗嘱有效,符合常理,本院予以同意。原审根据双方的答辩状和提交的证据,确认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并以此为依据,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情合理,理由说明充分,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0.6元,由上诉人陆甲、陆丁、陆乙、陆丙、陆甲、陆乙各负担人民币2651.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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