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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嘱继承律师讲解结婚后一直居住的房子能作为证据吗

2025-09-30 3 0条评论

  北京市北京顺义区×镇×村东×号院登记在李×2(集体进行土地资源建设发展用地使用证记载为李珍)名下,1989年二被告公司出资在该院内可以修建北正房七间及西厢房三间。原告赵×与李建松结婚后便与二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居住在该院落内,李×1自出生后亦居住在位于该处。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想聊聊这些问题。

  

  1998年1月20日,李建松与其兄李建宏共同进行签订提供一份《房产作为证据》,内容为:“父亲李贞原拥有村东和村西二所住房,现将村东房分与李建松拥有,但其中只有三间正房在父母为了生存这一年间中国一直生活居住,待去世后再归李建松拥有;将村西房分与李建宏拥有,以此为据。

  此外,李贞夫妇可以生存在这年间的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活动费用由李建松、李建宏两兄弟公司平均成本分摊,以此为证,以免发生纠纷”。该《房产相关证据》的起草一个人为李贞,证明我们人为李贞、孙×。“李贞”即为通过本案对于被告李×2。

  (2013)顺民初字第6604号民事法律判决书“确认企业签署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证明人记载为李×2、孙×,签字人记载为李建松、李建宏(洪)的《房产数据证据》中涉及李建松的部分学生有效”,(2014)三中民终字第13273号民事诉讼判决书对上述分析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予以帮助维持。

  双方通过当事学生人均收入确认《房产作为证据》中的三间正房为涉诉院落内北正房东数三间。

  2003年,法庭的三个西厢房被拆除,改建为三个西厢房、三个新的东厢房、一个东厢房、一个西厢房、一个北厢房和一个南厢房。至于上述重建和新建的房屋,原告赵某声称是他和李建松共同出资建造的。

  第一次审理时,赵某说,可能花了5万多元,他和李给了两名被告5万多元,用来购买材料和支付劳务费用,但细节不清楚,因为房子是李主持建造的。

  在第二次审理中,赵某说,李某在建房时负责家中材料的收集和支付,并支付了2万多元的材料费,在审理期间,原告赵某提交了2003年6月北京顺义区 X 公司开具的8000元楼板付款收据,以证明李某在建南倒置座椅时投资了8000元。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讲解结婚后一直居住的房子能作为证据吗

  第二名被告否认收据的真实性,称两人支付7000元购买楼板,这些楼板是在赵的叔叔经营的一家工厂里出售的。第二被告称,2003年两人住房部门共出资约5.5万元,为建设出资。

  

  2009年,法院涉及中间空间上的新中间房和三个南倒二楼。至于房屋的建造,原告赵某声称是他和两名被告共同出资的。在第一次审判中,他声称他不知道自己花了多少钱。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知道二审还表示,建房是第二被告人购买材料,交纳工资,建中间房时,其劳动成本为5000元,建南二楼时,其给第二被告人的工资为8000元。第二被告声称,2009年用于住房建设的4万元全部由他们两人出资,原告赵某没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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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lidong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412.html 发布于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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