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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案

2025-10-05 7 0条评论

  上海货款追讨律师根据以下案例解答有关货款追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

  

  原告王说,他在2007年27日至2012年5月5日期间向被告提供了钢材。在早期阶段,两名被告一直按照协议支付货款。后来,被告说原告提供的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用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40万元。因此,原告多次与两名被告协商如何解决损失问题,但失败了。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拖欠货款。要求命令两名被告支付23万元欠款和3万元利息。

  被告xxx钢结构有限公司答辩称:

  1.答辩人(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作为请人作为合法经营的公司法人,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全部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被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合同,也没有看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印章。

  2.2009年至2011年,被告和被告之间有多项业务,但被告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及时支付了货款,没有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

  3.答辩人与赵之间只有租赁关系,赵拖欠答辩人货款,其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案

  4.被告也人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由个人提供,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营销钢材的经营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不是合格的原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张xx辩称:

  1.xx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在市XX人民法院。

  2.被告(原告)于2007年27日至2012年5月5日向被告提供钢材,前期被告一直按约定支付货款。但是,由于被告提供的钢材质量问题严重,被告使用后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损失90万元。因此,被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如何解决损失问题,但失败了。被告不是恶意拖欠货款,而是被迫。

  【法院审理】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为个人供货,无营业执照,无营销钢材经营范围。但是,原告和被告XXX钢结构仅限于公司2009年至2011年的三项业务,双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违约。此外,调查显示,在2007年27日至2012年5月5日期间,原告向张提供了钢材,张没有支付货款。经法院调解,张某向王某支付了12万元。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上海货款追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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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lidong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461.html 发布于 202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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