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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字的担保有效吗?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以案说法为您讲解

2025-10-14 2 0条评论

  上海合同法律师代理被告曾某借款纠纷一案,被告曾某借款期满后经多次讨要无果,该借款合同经过担保,虽未签字,但缔约方均无异议,法院最终判决邹某承担借款本金和利息。下面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就来为您详细介绍该案情况。

  

  一、案件大纲: 没有明示签字的担保可以被视为构成担保

  

  邹某称:2014年3月20日,他们与邹某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曾某向邹某借款76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月利率为4%,约定邹某在借款本金的30%范围内实现债权无需举证。孙将上述债务承诺给自己和公司。合同签订后,邹根据指示于2014年4月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上述借款。借款期满后,邹某多次乞讨未果。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

未签字的担保有效吗?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以案说法为您讲解

  二、法院决定应该予以支持

  从出借行为、资金进行往来及关联企业情况看,涉案款项系由案外人刘某账户转入后当即转至案外人朱某账户,邹某亦认可中国当时我们并不需要具备出借能力,而案外人刘某与案外人邱某、朱某之间又存在市场经济发展利益相关关系。结合本案借款学生主体作用关系、借款过程等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国家之间是否存在一个真实的借贷平台法律社会关系,可以得到印证该借款问题行为方式存在着将曾某向邱某、朱某借款并由孙某担保的高额利息予以合法化。故邹某要求曾某还本付息并支付系统实现债权的费用、孙某对曾某的前述债务风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服务请求予以政策支持。

  三、律师说法:本案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2014年3月20日,邹、曾和孙三人签署了“贷款和担保合同”,同意曾向邹借款763万元,孙将担保贷款。同一天,曾某、孙某也发来委托书付款给邹某,委托邹某将7.63亿元人民币转到外人朱某的账户上。曾作为借款人,孙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合同和委托付款书上签字并签字。虽然邹某没有签署上述贷款合同,但他随后持有贷款合同和委托书及付款书,没有提出异议,并于2014年4月3日按委托书规定向朱某的账户支付了763万美元。邹家华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对贷款担保合同的追溯承认。因此,贷款和担保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图,除每月4% 的利息协议违反法律外,其余均有效。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贷款和担保合同于2014年4月3日生效。邹先生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偿还贷款的义务。曾某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其行为违反了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邹某要求对方偿还7.63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和利息,予以支持。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讲解的上述内容皆较细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借贷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上海民间借贷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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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aodoudou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551.html 发布于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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