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根据以下案例解答劳动仲裁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述】
2017年5月2日,S服务有限公司为甲方,王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5月8日,王某以S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和佣金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一天,王某填写了《员工辞职审批表》,辞职原因是拖欠工资、提成。行政部和财务部都有签字。2020年5月9日,S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互联网事业部(正式员工)绩效考核计划》和《互联网事业部(正式员工)绩效考核计划》,考核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考核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12018年7月31日。
之后,王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在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212.46元外,S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销售提成321260元。经审理,B市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在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S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5万元,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委托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
1.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佣金32120元;
2.要求被告支付3.5万元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过审判判决】
1.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S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S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王支付3.5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销售佣金131260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的(3)劳动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6)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迫劳动者冒险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认与被告有劳动关系。原告声称,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被告拖欠工资,事实与原告提交的辞职申请表中记录的辞职原因一致,被告的相关部门也签署了批准表,因此原告的索赔被接受。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为10000元,仲裁期间原告还声称其月薪为10000元。被告对此曾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斥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在原告声称的销售佣金中,涉及佣金的证据仅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互联网佣金的打印件,销售佣金仅支持131260元。
【律师建议】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提醒大家,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少于六个月,应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和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这项规定,佣金是奖励的性质,属于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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