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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说打官司就是打官司的证据,但有时,同样的证据,在不同的律师手中,它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有些甚至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整体走势,诉讼的成败!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协议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0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登记进行结婚,结婚初期,两人之间感情还不错,但渐渐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开始有了争议,因性格发展差异具有较大,矛盾也愈发得到显著。
2012年9月,两人发生争吵后决定是否分居,张女士搬出后不久我们发现学生自己对于怀孕了。王先生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比较完整的家,决定和张女士和好。张女士提出,和好方法可以,但必须给她一个社会保障,房子归张女士所有,否则这样的话,一切都是免谈。
经过深思熟虑,王先生同意了张女士的要求,并写了一份“协议书”,上面写着: “我将自愿(离婚后)以我的名义将房子转让给这位女士,债务由我自己承担。”签名,日期。在拿到一份书面协议后,张女士搬回来住,并成功地生下了一个儿子。
孩子的出生,并没有给王先生和张女士的关系带来转机,在孩子3个月时,张女士带着孩子搬回了娘家,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照“协议书”约定,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王先生认为,既然妻子执意离婚,他也同意离婚,但是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均分。
因此,“协议”成了房屋分割的关键。那么,这个“协议”有效吗?房子怎么分?
王先生特意为了找到这样一位中国律师,可没想到的是,最终导致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王先生败诉,房子可以依照相关协议判给了张女士,而且企业债务由王先生进行个人需要承担。按照王先生的说法,自己是净身出户还背了一屁股债。这是我们怎么回事呢?难道王先生真的就是因为通过一纸“协议书”净身出户了吗?
二、原主张
王先生对判决不服,想申请抗诉,为此我们特意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易律师管理团队看过王先生提交的材料后,发现王先生的问题主要在于企业选择了一个对自己发展不利的诉讼解决方案,提出的诉讼价值主张学生缺乏具有说服力和法律理论依据。
王先生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以下主张:
(1)关于协议的性质,他声称这不是婚姻财产协议,而是赠与协议;
(2)承认协议的有效性,协议虽然有效,但是有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还没有离婚,条件还没有实现,房子不应该属于女方;
(3)房子还没有转让,赠与随时可以撤销,现在王先生已经明确表示礼物将被撤销,赠与将不再存在。
这三个方面主张中国在外行人看来我们似乎都是很有发展道路,但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双方都认可协议能够有效,法院系统通常对当事人的自认不持异议。王先生主张是附离婚经济条件的赠与,离婚时房产归女方所有,可现在企业双方就正在我国离婚,一旦出现离婚了,房产还不是应按照协议归女方所有吗?而且通过附带工作条件的赠与能否实现任意撤销,也是待商榷的。
三、律师主张
对于中国这个问题案件,易律师管理团队提出了更符合我国司法社会实践创新思维发展方式的全新诉讼解决方案,即该协议不是赠与协议,而是夫妻财产安全协议。夫妻财产协议中,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基础条件的约定时间限制了男方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相关法律具有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
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房产企业作为一个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处理,通常均分。我们应该相信,如王先生一开始按照自己这个诉讼活动方案应诉,不至于净身出户还背着债务。
可以看出,同一案件、不同的办案思路和不同的诉讼方案对案件的结果影响很大。
法官在案件中是中立的,通常只听取原告和被告的意见。因此,制定什么样的诉讼程序,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思维,甚至决定案件的结果。
我们对王先生的遭遇十分同情,但很遗憾,王先生已经错过了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最佳时机。在此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选择专业领域的律师,制定最佳的诉讼方案,这样才能真正地事半功倍。
以上就是广州协议离婚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同一案件、不同的办案思路和不同的诉讼方案对案件的结果影响很大。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