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注册 正文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为您讲解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2025-05-06 82 0条评论

温馨提示:文章已超过103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申请清理不良信用记录。但银行在收到周永康提出的异议后,没有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周永康不良信用记录尚未消除,周永康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方面受到限制。下面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就来告诉你相关情况。

  

  一、简要案情

  原告周锡某为被告尚林银行对外人莫锡某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2018年生效判决认定周锡某的担保责任免除。三年后,在单位领导的提示下,他于2021年4月25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情况,发现征信记录不良,并向上林市一家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清理不良信用记录。

  但银行在收到周永康提出的异议后,没有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周永康不良信用记录尚未消除,周永康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方面受到限制。

  

  随后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林市的一家银行帮助取消周向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道德损失和声誉损失成本,并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对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信用风险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法律主体可以享有维护我们自己的信用进行评价学生不受控制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环境评价问题提出异议并请求通过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保障措施。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为您讲解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上林某银行发展作为一个提供相关信用分析评价数据信息的专业教育机构,具有更加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使用信用经济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公司信用体系评价方法不当的,应当能够及时核查并及时处理采取各种必要解决措施。

  本案中,上林某银行未及时核查周某某已依法免除担保有限责任的情况,在收到周某某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会计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周某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服务活动中受限制,其行为构成对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遂判决被告向中国实现人民建设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个人客户信用更正信息,因报送更正信息技术足以消除这种影响,故对周某某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忽视对债务人信用记录的查证和更正而引发的声誉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估”的相关规定,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记录、准确反映和及时更新用户的信用记录,并积极督促金融机构采取行动。加强日常信用管理,优化信用环境,引导公民增强个人信用意识,依法维护信用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看来,金融服务机构进行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管理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上林某银行未及时核查周某某已依法免除担保有限责任的情况,在收到周某某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会计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周某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服务活动中受限制,其行为构成对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本文作者:huangjiali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213.html 发布于 2025-05-06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