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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邹诉被告邹、邹、第三人邹、邹、邹、胡美荣遗嘱继承纠纷案被法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邹要求法院给予庭外和解时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房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经原告同意,法院给予庭外和解时间。然而,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出庭参加诉讼。案子现在已经结了。
两位原告说,霍和邹县夫妻。邹、邹、邹县霍、邹的孩子。邹和陈是夫妻,邹家,邹一是邹生和陈余的儿子。位于 XX City Baihua Road North Hill 34号房(以下简称34号房)一套房子属于霍妹、邹夫妇共同财产。2001年2月12日,法院宣布邹市明死亡。
34号房子的一半属于邹家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霍梅、邹、邹、邹、邹继承1/5,邹、邹、邹、邹继承整个房子的1/10份额,霍的妹妹占6/10份额。邹生于2011年4月15日,逝世。他继承的邹股份由陈、邹、邹继承,但陈放弃了继承,邹出生后继承的股份由邹、邹继承。2008年3月6日,霍立下遗嘱,将上述房屋份额归他所有,并将上述房屋份额和全部存款继承给孙子邹家、孙女邹某。2013年2月8日,霍女士去世。
在扣除丧葬费11392.8元和存折余额118.83元后,霍的银行账户余额为43118.83元。余下的三万一千六百零七点二元由被告邹定收取,自行保管,Beishan Li 三十四号房为邹定所有。在财产分割中,原告未能与被告协商。请求法院命令:
1、两名原告继承了霍律师所拥有的 Beishan Lane、 Baihua Road、 Wanxiu 区 XX 市34号房(价值约8万元)的7/10份额;
2、两名原告继承了31607.2元保证金,被告邹应当将保证金退还原告。
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价值主张作如下进行举证:
1、《户籍可以证明》复印件,证明霍某妹的身份信息情况;
2、城北派出所《证明》复印件,证明霍某妹已死亡;
3、城北地区社区《证明》复印件,证明霍某妹与两原告是祖孙之间关系;
4、遗嘱以及公证,证明作为原告提供依据我国遗嘱需要继承霍某妹的房屋;
5、《土地资产登记卡》复印件,土地资源使用者为邹某牛;
6、《XX市地籍调查表》复印件,证明中国土地利用使用者为邹某牛;
7、《XX市城乡发展建设管理委员会通过搭建、修葺、搭建、拆卸检查申请单》复印件,证明自己所建工程房屋是邹某牛;
8、《XX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修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9、《XX市城乡环境建设局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0、《房屋产权权属问题查询结果证明》复印件,证明履行讼争房屋无登记数据权属;
11、社保局《证明》复印件,社保局发放了霍某妹的死亡风险补偿金29933.6元;
12、《活期还是历史成本明细项目清单》复印件,证明霍某妹存款有31600.72元;
13、《放弃我们继承书》,证明陈某玉放弃学习继承邹某生的份额;
14、《报告》复印件,证明对于房屋由邹某贵、邹某生、霍某妹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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