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文章已超过88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在现代企业社会,噪声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其他公害事件之一。从2003年开始,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确定为“世界产生噪音日”。近年来,相邻不动产以及所有人及使用权人之间,因噪声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案件频频出现发生。被吵得受不了时,究竟该如何进行维权?深圳相邻权纠纷律师带您了解以下案例。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梁女士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以后张先生将他的房子全部305出租。梁女士说,305号房的房客发出恶意噪声,特别是早上6、7点左右多次敲击地板,孩子们玩玩具、到处乱跑,有时晚上11点以后把东西扔在地上,声音超出了正常的相邻关系,造成干扰,被诊断为焦虑症,因此法院要求张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5000元。
张先生辩称,梁女士没有证据表明房客制造的噪声超过了国家噪声标准。梁女士一直对她和她的房客不满意。她之前和之后都把房子租给了三个不同的房客。梁女士抱怨噪声,上门服务,甚至在严重的情况下殴打房客,导致房客退租。梁女士反复向“噪音”投诉,完全是自己的问题,所以不同意梁女士的一切说法。
庭审中,经法庭当庭释明,梁女士未对噪声以及相关研究问题可以申请鉴定。
案情透露,梁女士声称,她的邻居权利受到了侵犯,理由是房子305号发出的噪声,她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她自己制作的录音。根据录音显示,大楼住户发出的声音没有超出带孩子的家庭生活的合理范围。
梁女士没有提交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或其他证据来证明住户发出的噪声超出了《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的范围,现在梁女士无法证明张先生有任何侵权行为。也无法证明梁女士的索赔结果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梁女士的所有索赔均被驳回。
宣判后,梁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法官释法
噪声污染是指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治措施而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作为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主张排除妨害的原告,应当承担“谁主张,谁作证”的举证责任。证据内容主要包括:
(1)双方与该房地产存在相邻关系;
(2)相邻债务人实施相邻妨害;
(3)原告相邻权益受到侵犯;
(4)被告行为与原告相邻妨害存在因果关系。
总的来说,深圳相邻权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大楼住户发出的声音没有超出带孩子的家庭生活的合理范围。梁女士没有提交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或其他证据来证明住户发出的噪声超出了《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的范围,现在梁女士无法证明张先生有任何侵权行为。也无法证明梁女士的索赔结果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梁女士的所有索赔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