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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质证。 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并将证据存档。关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为如下。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来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原告提交的证据: 证据2。原户籍复印件证明,张旭祥、陈旭芝为夫妻,原告与其生母、养父共同生活,构成赡养关系。被告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相关性有异议。
法院认为,由于户籍信息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认定证据确凿,证据4.2010年陈希志的户籍复印件,证明2010年3月24日西路19号新业主为陈希志时,户口号码仍为001107841,农户户籍后被他人删除取消事实。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有异议。法院认为,双方在庭审中都承认了搬出户籍的事实。
因此,法庭确认了证据; 证据10。XX 镇新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杜喜庆、杜喜庆与母亲张喜祥再婚,与陈喜之同居,照顾日常生活。
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和相关性有异议。他认为陈希之死前一直独居,其他事情,比如他的病情,都是由被告处理和照顾的。法院认为,当事人承认原告在审理期间与陈希志、张希祥一起居住在新西路19号。因此,法庭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
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据2.《协议书》,证明陈X志立下扶养赠与的事实,且约定陈X志的财产由被告陈X洪承继。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书的内容是把陈X志的全部遗产给了被告,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并认为该证据为被告自己制作,所盖公章应该是新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才有效。
本院认为,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X志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被告有在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接受赠与的权利,该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协议的有效要件,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协议书存有虚假性,公章的出处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3《遗赠抚养协议》,证明陈X志第二次立下遗赠抚养协议的事实及有关事宜。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内容应当无效,对于陈X志的遗产,原告应当有继承权,这一遗赠抚养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遗赠抚养协议中记载的见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同姓同名的人很多,原告无法进行核实。
本院认为,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X志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协议书上见证人与本案当事人均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张该协议书存有虚假性却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推翻该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7、8、11.收据,证明陈X志死亡后的送丧支出事实。原告认为因没有原件,所以无法质证。本院认为,结合庭审中原告对陈X志送丧后事确由被告操办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10.救助证,证明陈X志属于农村五保户的事实。
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从证件记载的内容无法证实该证书属于陈X志所有,其中没有注明年龄和性别,只注明了地址,且陈X志不是五保户,否认了二原告作为陈X志子女的事实。
本院认为,该救助证由XX县民政局印发,证件记载有陈X志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及其住址,内容具体有效。因此,本院对于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12、13.王守福、陈爱英的证人证言,证明陈X志在生前已协议好将争议的房屋赠与给被告的事实。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二原告对陈X志尽到了照顾义务,被告未尽照顾义务,二证人所述不属实。
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了解到,本院认为,二原告否认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性及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否认被告对陈X志尽了照顾义务的事实,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且照顾老人不具有排他性,二原告只肯定自己而否认他人无事实依据。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