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根据《调解协议》本身的措辞,双方未就《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达成明确约定,也未就基本公司免除早期违约责任的生效条件达成明确约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工程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对于闵浦大桥项目后期钢板的购销,双方仍有签订后续合同的预期意向。 虽然后续合同能否签订取决于双方的进一步沟通和协商,但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经济主体,洪湖公司在没有后续合同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自愿放弃其先前合同权益,因此作为供应商,洪湖公司 同意“台州、南京、珠海、闵浦、芜湖等地建筑工地钢板购销合同争议”。
需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在于期望通过后续合同获得经济利益以弥补因需方早期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心理动机。
下列钢板购销合同没有客观订立,洪湖公司后续合同利益也没有实现,如果基础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将违反法律公平的理念,不公平。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如果双方未能单独订立买卖合同,则不因《调解协议》而免除基金会的违约责任。 本基金会在支付本案涉及的6,807.191吨钢材期间,如发生违约,应向洪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基础公司在6807.191吨钢材付款过程中是否存在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洪浒公司主张,《购销协议》已约定由洪浒公司送货至基础公司指定单位,故洪浒公司的送货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购销协议》同时约定,基础公司应在接到洪浒公司发货通知之日起算的三个工作日内到厂房进行验收,并及时付款后提货。
故按此约定,基础公司的应付款时间为“洪浒公司向基础公司发出到上海三钢进行质量验收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且在洪浒公司送货至基础公司指定加工点后,由基础公司在指定加工点提货,故必须先付款、再提货。
因《购销协议》约定第一批货的交货时间为2005年8月15日,第二批货的交货时间为2005年9月10日,而基础公司从未提出洪浒公司存在逾期送货问题,且由建工(集团)盖章的《服务情况调查表》亦表明洪浒公司送货及时,故8月15日、9月10日往前倒推三天即为基础公司就两批货物的应付款日。
现基础公司的实际付款时间晚于应付款时间,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另,由于基础公司以票据形式支付货款,而从拿到票据至钱款实际进账需要一段时间,故应当以实际进账目作为付款日。
在计算违约金数额时,由于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而基础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洪浒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购销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并不高,基础公司应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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