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三方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看不出60万元以20%的折扣支付;证据2不承认真实性,房价由原告和第三方恶意起草;证据3不承认真实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合同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不承认证据4的真实性;证据5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案件无关;证据6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对被告的还款。 与本案无关;证据8,与本案无关。
与此同时,原告提交了被告与2013年5月25日签署的第三方之间的协议,以证明该协议是由原告提起的单独案件中的第三方提供的,以驳斥被告,而4月26日签署的第三方 F2013协议同意以60万元人民币的真实性作为价格。
第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变更房屋价款支付是被告与第三人协商的过程,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准。 由于被告的债务非常大,最终协议收购价为60万元。
就系争房屋作为被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的价格管理问题,原告称系争房屋或者市场价为220万元,被告则称系争房屋实际市场价为180万元。
此外,法院还向当事各方澄清,如果合同被取消,是否应处理取消被告与第三方之间销售有争议房屋合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原告以被告和第三人名义明确要求恢复争议房屋登记,则可以清楚地看到:1、不同意解除合同;2、不同意恢复登记;3、合同解除,不存在撤销的法律后果。 此后,第三方还表示,如果法院决定解除合同,将要求处理解除合同的后果,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以上事实经公证、民事判决、上海市房地产合同纳税总额、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及当事人陈述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场所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的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本案中,根据企业查明的事实,原告对被告可以享有的债权进行至少为70万元,现因被告暂无其他国家财产可供选择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工作程序。
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争议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5万元。 即使第三人在庭审中陈述的争议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80万元,第三人以25万元的价格接受被告在争议房屋中60万元的折扣份额,大大低于其自身市场交易价格的70%,该价格由三人平分。 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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