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铁路局认为,“回应意见”是根据法定权限,经核实属实,被告借用国家铁路局转发投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送达原告,被告提交答复是合法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告的报告没有事实根据,铁路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上海铁路局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
1、《关于开工建设某某铁路工程控制工期的跨京沪铁路特大桥等39处单体工程的批复》(铁计函〔2010〕1599号,以下简称1599号《批复》),证明某某铁路具有开工报告批复;
2、《关于申请新建的某铁路工程正式开工的函》(××××函〔2010〕100号),证明在申请开工批复前某铁路已具备开工条件;
3、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证明在原铁道部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开工报告批复后开始实施施工准备工作;
4、《关于“某某铁路违法开工举报书”的回复》,证明某铁路具备铁计【2007】29号《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29号文)中规定的开工所需的必备条件;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某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09】2775号),证明某铁路开工符合29号文第一项、第四项规定;
6、《关于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某铁路开工符合29号文第二项规定;
7、《关于新建某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证明某铁路开工符合29号文第三项规定;
8、新建某铁路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证明某铁路开工符合29号文第五项规定;
9、中标通知书(中铁十局),证明某铁路开工符合29号文第六项规定;
10、中标通知书(山东济铁),证明某某铁路开工符合29号文第六项规定;
11、新建铁路某施工图供图协议,证明某铁路开工符合29号文第七项规定;
12、《关于新建某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某铁路开工符合29号文第八项规定;
13、《关于某铁路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证明某铁路开工符合29号文第事项规定;
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某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证明某铁路符合29号文第十项规定;
15、关于某铁路开工日期的说明,证明某铁路在原铁道部作出正式开工批复后开工,施工单位也是在原铁道部作出正式批复后开始施工;
16、《工程开工/复工申请表》,证明某公司批复新建某工程综合1标段开工;
17、关于某铁路建设动员大会报告,证明2009年11月29日建设动员大会而非开工动员大会;
18、公示情况说明及评标结果公示通知,证明某公司已于2010年5月13日至15日履行中标公告义务;
19、关于发布“新建某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监理评标结果公示”的通知,证明中标结果公示;
20、工程施工总价承包、监理评标结果公示,证明中标结果公示;
21、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专办单、举报书、举报人李某某身份证、民事起诉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告收到举报书的时间;
22、2015年1月16日《答复意见》,证明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受理,程序合法;
23、2015年3月12日《答复意见》,证明被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24、送达回证,证明答复意见已依法送达;
25、《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提起复议;
26、《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正确;
27、行政复议答辩状、复议证据目录及证据,证明被告答辩以及提供相关证据。
以上就是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原告的报告没有事实根据,铁路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