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款分配律师浅谈,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因结婚在被拆迁公共住房居住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分为拆迁补偿。
【案情简介】
胡(女)和姚(男)是再婚夫妇。2007年结婚后,他们住在黄浦区的一栋公寓里。2009年,姚不幸去世,房屋承租人由姚改为其子姚某,实际房屋仍由胡独自居住。2015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当时,除了姚的前妻应和他的儿子姚某,还有姚的兄弟和他的家人。然而,胡只申请了居民临时居留证,户籍仍在湖北省。由于胡拒绝按时搬迁,2018年黄浦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户共获得三套搬迁安置房,征收补偿10多万元。胡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分配一套搬迁安置房。
【法院判决】
胡某在房屋征收利益中应分4.5万元,由承租人姚某某支付;不支持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束后,姚某对判决结果不满。他认为胡的户籍不在争议房屋内,也不被认定为生活困难的保障对象。与争议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无利害关系,不得参与争议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胡的户籍不是为了房子,但她因为结婚而住在房子里,实际上是为了长期居住,所以她已经获得了为了房子的居住权益。现在房屋被征用,胡的相应居住权可以通过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来保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上海拆迁款分配律师提醒,共同居民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用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本案属于公房同住人认定的特殊情况。
上海市高等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因结婚在被拆迁公共住房居住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分为拆迁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胡因为婚姻关系搬进了有争议的房子。当有争议的房子被征用时,她已经住在有争议的房子里十多年了。完全符合市高等法院公共住房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有权分配有争议房屋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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