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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问题该怎么处理?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告诉你

2025-10-13 2 0条评论

  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大华旅游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上海景航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航公司”)涉及租赁合同争议。 他们对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24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本院依法成立合议庭,举行听证,审理此案。 上诉人大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景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鑫前来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

  原审查明,大华公司是本市芷江西路123弄85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大华公司、精航公司于2001年1月12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精航公司向大华公司租用本市芷江西路123弄85号厂内4楼、5楼、6楼房屋作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期为三年,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止,年租赁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8,000元。

  每年的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之前分别给付34,500元,物业管理费150元,先付后用。大华公司收取精航公司的租房保证金12,000元。租赁期满后,如精航公司需要继续租赁,须在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大华公司,由双方协商续租协议。

  

  2001年6月15日,大华公司、精航公司又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精航公司向大华公司租用本市芷江西路123弄85号厂内主楼二楼二分之一房屋作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期为半年,自2001年6月15日起至2001年12月14日止,精航公司一次性向大华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20,000元,但该合同上加盖的是上海华盛旅游用品厂的公章。

  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精航公司均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01年6月15日签订的合同到期后,精航公司仍继续使用租用的厂房,亦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大华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2002年7月起,精航公司未再向大华公司支付过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至2002年12月底,精航公司共欠租金109,000元及物业管理费300元。

合同纠纷的问题该怎么处理?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告诉你

  2002年9月5日,上海长城电子工业公司向精航公司发出通知函,称因企业机制转换,原大华公司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归长城电子工业公司管辖。因需还贷及解决职工协保,欲置换2万平方米的房产解决问题,所以以前大华物业与精航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只能提前终止,恳望精航公司大力支持,尽快落实经营场地,早日搬迁123弄85号,长城公司表示衷心感谢。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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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aodoudou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543.html 发布于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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