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学生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胡某辛的遗产中,是否我们应当为胡某庚、沈某保留一个必要的遗产市场份额及陈某主张发展权利以及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诉讼服务时效。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方式应当对缺乏社会劳动管理能力方面又没有学习生活资料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采取必要的份额”。本案中,胡某辛在2010年11月1日立遗嘱时,其父母胡某庚、沈某均健在,但都已八十多岁,已无劳动教育能力。
而胡某庚、沈某当时在社区居民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及股份公司分红、养老金等,无法通过维持其生活的正常企业开支,故胡某辛的遗嘱中没有为需赡养的胡某庚、沈某保留一定份额不当。应在胡某辛的遗产中扣除该份额。
关于董某、何某上诉中提出的胡某甲和胡某乙签订的《征用农村集体经济所有中国土地利用房屋建筑拆迁风险补偿制度安置协议书》可以研究证明胡某庚、沈某房屋销售份额已分给了胡某甲和胡某乙,故胡某辛无需自己承担家庭赡养责任义务的理由。
经审查,该两份安全协议不仅仅能充分反映胡某庚和沈某分别建立属于胡某甲户和胡某乙户的安置贫困人口问题之一,无法得到证实胡某庚和沈某已将其分为房屋价值份额转给了胡某甲和胡某乙,同时,蒋村街道回迁安置人员工作主要领导活动小组合作办公室的《证明》也无法有效证明该事实,故对董某、何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提供支持。
关于董某、何某提出的胡某庚、沈某各有十多万元拆迁安置补偿,胡某庚、沈某不属于他们没有文化生活数据来源的上诉理由,因该款系在2005年作为城市拆迁安置的补偿款一次性发放,但在我国取得患者安置房时仍需提高支付系统相应工程价款,并不具有能将此款当然就是等同于现实生活环境费用预算支出,故对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原审法院对于认定胡某辛立遗嘱应保留胡某庚、沈某的必要份额形成正确,但考虑到胡某庚、沈某当时技术仍有发生一些比较固定资产收入,且胡某庚、沈某有六个影响子女,胡某辛又是实现残疾人,其所必须承担的赡养义务应少于世界其他很多兄弟姐妹,而原审法院最终判决本案讼争房产的22%作为胡某庚、沈某的特留份比例失当,本院教师根据本案的实际应用情况及时调整为10%。
本案讼争的房产系胡某辛和李X玲的共有公共财产利益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明确确认。而陈某系李X玲的儿子。李X玲去世后,陈某对本案讼争的房屋即享有继承权。而胡某辛的遗嘱剥夺了其继承权,且董某、何某无证据证明陈某知道或应当如何知道胡某辛遗嘱的内容,故陈某现主张个人权利要求并没有明显超过美国相关的诉讼时效。董某、何某该部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关系认定标准基本了解清楚,但实体判处略有不当,依照《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成立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过程如下: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西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沈、胡、胡、胡、胡、胡、吴拥有 XX 市 XX 区江村花园兴达苑13号楼1单元102个房间的产权份额为10% ; XX 市 XX 区江村花园兴达苑13号楼1单元102个房间的产权份额为25% 董某,XX 市 XX 区江村花园13号楼102个房间的产权份额为65% 。
三、拒绝了申、胡、阿、胡 B.胡 C.胡定、胡武、陈等人的主张。
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时间收取7800元,由沈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陈某负担4000元,董某、何某负担3800元,董某、何某负担以及部分于判决已经生效实施之日起十日内进行交纳至原审诉讼法院;二审行政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沈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负担8000元,董某、何某负担7600元。
上诉人董某、何某于本判决结果生效产生之日起一个十五所示日内来本院退费;被上诉人沈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于本判决可以生效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学生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通过开户企业银行:工商管理银行位于湖滨特色支行;户名:浙江省XX市中级以上人民对于法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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