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根据以下案例解答有关人身损害相关法律法规。
【案件概述】
2020年11月1日16时16分,钱某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分损坏,钱某受伤。B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不负责,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钱去了一家医院接受相关治疗。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半月板损伤、股骨远端、胫骨上端骨、腓骨头骨挫伤。后来,钱得知C公司系饿了么和蜂鸟平台的运营代理商。李被C公司聘为送餐员。
同时,作为投保人,C公司在T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和附加第三方责任保险。如果保险仍在有效期内,T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李的工作服和事故车辆上均有饿了么和蜂鸟即配的标识。在工作期间,L公司和L网络公司作为平台的实际运营商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从饿了么和蜂鸟平台服务中受益。交通事故损害了金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钱委托上海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赔偿损失12686.76元,包括医疗费用441.56元,住院伙食费40元,护理费18730元,误工费51737.2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50元,住宿费168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
C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钱某赔偿医疗费用441.56元;住院伙食补贴4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8730元;误工费250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689元;残疾辅助设备费120元。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民法典》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院判决】
律师指出,本案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员工因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有过错的职工追偿。在这种情况下,钱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作为李的雇主,C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本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关律师的意见。
根据蜂鸟合作协议,双方明确同意C公司提供分销服务。杭州L公司为其分销服务支付相应费用,并提供即时产品支持。经销商与C公司建立了就业关系。如果第三方受伤,C公司和第三方应自行解决。因此,李不受雇于L公司。L网络公司。钱公司和L网络公司。由于李的分销行为有收入,L网络公司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要求T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钱,C公司的保险内容是雇主责任保险。虽然货币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但非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方责任保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共同处理,因此不应支持货币的主张。
【律师建议】
上海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提醒大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费用按受害人及其必要的医疗费用计算,以及护送人员因医疗或转移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并以正式账单作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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