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一、徐二、徐三、李、张、张与上诉人张产生财产分割纠纷,在新中国成立第一天违反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案子已经结了。广州房产继承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的一些问题。
许1,许2,许3,李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徐、徐、徐依法继承徐四遗产份额。
2、法官判决张某支付李某11万元购买房屋,并支付46.6万元经济赔偿。
3、李被勒令停止向张某支付拆迁补助金466,726.52元
4、事实查明后,应当重新确定继承人的分配。
5、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原因:
1、张购买 B10-3-701房屋,与徐某没有赡养关系,与徐某有契约关系,这与本案的事实和理由不同,也不是本案的事由,即使可以合并审理,初审法官张支付11万元人民币住房,并未决定支付逾期利息和损失也是不公平的
2、一审法院裁定,李某在两项拆迁补助金上给张某打折扣的做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没有为北京 × × 25庭院(以下简称25庭院)的建设投入任何资金,因此不应享受任何拆迁利益。拆迁之后,2011年6月15日,许向张某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张某发表声明,放弃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3、由于事实上赔偿的分配不明确,造成继承人之间分配数额的错误,并且没有判定许1、许2、许3应继承的份额。
张某1上诉机构请求:
1、撤销案件一审以及判决第三项,判决张某1在《拆迁风险补偿标准协议》(编号:×××3-071-1),《〈拆迁成本补偿网络协议〉补充相关协议》(编号:×××3-071-1)项下方法全部社会权利、义务由张某1享有;
2、撤销或者一审认为判决第四项,张某1无需向李某返还其名下拆迁补偿款、周转费;3.判决张某1名下的20平米优惠方式购房经济利益归张某1所有。
事实和理由:
1、一审人民法院对于错误可以认定徐某4遗产保护范围,并进行不恰当使用分割。张某1在徐某4生前与徐某4达成合作协议方面取得了25号甲处宅院相对应的拆迁公司利益,并支付了一些相应合理对价,签订了一个相应的安置协议和个人购房服务协议,该部分城市拆迁农民利益关系不属于徐某4的遗产;
2、案涉院落通过拆迁时以徐某4、张某1、张某2三户家庭进行控制拆迁,在以张某1的名义直接购买的回迁房中张某1作为学生独立的户,享受了20平米的优惠贷款购房,该利益应归张某1所有,由李某返还。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变更判决;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原因:
1、一审房屋改建的事实并不明确;
2、李先生和张先生都在一审期间就投资和出资情况进行了多次陈述;
3、张先生没有放弃遗产。
/4、重审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后应当由同一陪审团出席。 因此,2018年11月19日的庭审陈述不应采纳;
5、一审认定张四的遗嘱无效,张三、张一不承认,不应进行评估,但一审未进行评估;
6、房屋尚未建成。
广州房产继承律师指出,房屋的权利义务不适宜分割的,在房屋建成后确定周转费和违约金后进行分割;案件涉及的庭院拆除时,将房屋分割为三户。 张二作为一个家庭,享有20平方米的优惠购买面积,其他相关权益由张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