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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校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告诉你

2025-10-17 13 0条评论

  上诉人、上海海淀汽车驾驶学校(以下简称海淀汽车驾驶学校)、被上诉人普佳、王勋超、上海大世界银行华威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上海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对上海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年)第2136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依法成立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上诉人海淀驾驶学校授权代理人王国华、李伟宝、被上诉人蒲佳、王勋超、被上诉人服务公司、租赁公司授权代理人陆登、李志强出席了庭审。 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能出庭应诉。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驾校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告诉你

  

  海淀驾校在一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12月23日零时40分,在上海市海淀区西三环满聚吉路西口,普佳驾驶服务公司所属、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额为5万元不含免赔商业险的京P6PN**车由南向东行驶时, 并且车头接触到路中央的护栏后逆行起火,然后将归古龙停在路东侧我们学校所有的京AL24**车内。 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浦佳全责。蒲佳驾驶的车辆是王勋超从租赁公司租赁的,属于非营运性质。我校认为服务公司和租赁公司租用非营运车辆存在过错。现起诉要求浦佳、王训超、服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我校车辆损失39万元、车辆购置税33333元、租车费9.03万元、停车费4.9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蒲佳在原审人民法院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进行认定无异议,我驾驶的车辆是王训超从租赁有限公司企业承租的,租赁管理公司可以在其网站上承诺的商业银行三者险为200000元,而实际需要投保的商业环境三者险仅为50000元,我同意自己承担国家赔偿经济责任,但认为海淀驾校主张的租车费与事故无关。

  

  在一审法院上,王毅认为,我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普佳驾驶的车辆是我从租赁公司租来的,我没有过错,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海淀学校声称,车辆损失、停车成本过高、租车成本与事故无关。

  服务公司在初审法院辩称,它对事故的事实及其责任的确定没有异议。我们公司是租赁公司的子公司,也是上海 p6pn * * 车辆的所有者,这辆车是王勋超从租赁公司租来的,我们公司是这辆车的所有者,但是没有过错,所以我们不同意承担责任。同时,我们相信海淀区驾驶学校声称车辆成本过高,而租金与意外无关。

  租赁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服务公司是我公司的子公司,京P6PN**车辆是王训超从我公司租赁的,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海淀驾校主张的车损费过高,租赁费与事故无关。

  

  综上所述,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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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huangjiali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583.html 发布于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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