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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深圳房产继承律师讲解法院对房产继承的判决

2025-10-17 20 0条评论

法律判决:深圳房产继承律师讲解法院对房产继承的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宋X东生前承租的迎新街红楼4栋25号、4栋26号、5栋6号、19栋2单元13号四套公房被拆迁后所安置的房产及货币利益是否属于宋X东的遗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房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迎新街红楼4栋25号、4栋26号、5栋6号住房系宋X东生前承租的公房,该三套房屋被拆迁时,XX中冶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与宋X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协议》对三套公房拆迁后的安置利益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上述三套公房因拆迁而享有了财产利益,且这些财产利益在被继承人宋X东死亡前已确定,虽然宋X东生前未实际获得这些财产利益,但这些财产利益变成现实利益时即应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宋X东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迎新街红楼19栋2单元13号房屋也是同理。即迎新街红楼4栋25号、4栋26号、5栋6号、19栋2单元13号四套公房的拆迁安置利益应由继承人原告宋某1及被告宋某3与被告李某、宋某2,宋某4按四分平均继承。

  

  原告诉请继承取得迎新街红楼A3栋3单元1402、1403号其中一套归其所有的诉请应予支持。因迎新街红楼A3栋3单元1402、1403号房屋的回迁房款及差价款由宋宝X及被告李某缴纳,原告应当将应缴纳的回迁款及差价款50000元返还于被告李某、宋某2。

  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涉案房屋遗产继承时效虽已于宋X东死亡时开始,但涉案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一直没有进行分割,应认定为所有继承人处于权利共有状态,故本案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宋一(亦称宋二)继承 Yingxin Street 尖草坪区3号 a 座3室1402号,并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

  二、原告宋某1(又名宋某2)于本判决已经生效实施之日起10日内进行返还要求被告李某和宋某2回迁工作安置房购房款50000元;

  三、驳回作为原告宋某1(又名宋某2)的其他公司诉讼服务请求。

  如果企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没有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严格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工作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某、宋某2、宋某3、宋某4共同学习负担。

  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以上就是深圳房产继承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房产问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决,在继承人数增多的情况下,房产继承问题将进一步复杂化。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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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aodoudou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585.html 发布于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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