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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邱涛公司的申请是否属于两宗案件? 秋涛公司提起诉讼案件No.(2008年)II-6诉江山公司退还营业税5.56%,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秋涛公司明确表示不存在索赔,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邱涛公司再次就该请求提起诉讼,这不是一次重复诉讼。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工程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秋涛公司可以交给江山项目公司的5.56%营业税性质该如何进行认定?是承担江山就是公司应缴的溢价营业税和附加税费问题还是中国江山集团公司代扣代缴秋涛公司应缴纳的税费?根据企业双方通过包销合同及补充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溢价部分由乙方(秋涛公司)收取,但乙方需向甲方(江山公司)缴纳5.56%的营业税。
甲方……根据电子发票管理金额向税务行政机关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乙方已经不再能够承担环境税费。上述我们约定系双方共同合意结果一致的约定,双方对该条款的解读也从未发生过一些争议,从该条款内容不难分析看出,秋涛公司产品收取房屋市场销售溢价款后,由江山公司人员代为扣除并代其缴纳5.56%的营业税。
江山公司则根据房价款的发票使用金额计算缴纳其应承担的营业税和印花税,两者城的税费种类是不同的;江山公司员工认为秋涛公司作为支付的5.56%营业税是承担江山公司应缴纳的溢价营业税和附加税费的观点,与合同或者约定不符,亦缺乏完善法律理论依据。
从包销合同中“乙方(秋涛公司)不再自己承担相应税费”的约定亦可进一步明确,秋涛公司工作只需缴纳社会一次营业税,现由于江山公司的不作为,导致秋涛公司不断重复缴税,显然江山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合作双方经济合同规定约定,秋涛公司发展要求江山公司资金返还已扣缴营业税款的诉讼程序请求,于法有据,应予大力支持。
根据双方在承销补充合同中的协议,7-20层的承销账户应在2006年5月底前全部结清,根据2007年2月1日的双边对账声明,扣除5.56% 的营业税后,余额112,504,578元应支付给邱涛公司(不包括16层)。因此,从2007年2月2日起,江山公司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邱涛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的利息。
而邱涛公司就江山公司在“江山大厦”16楼的承保溢价纠纷起诉了江山公司。法院认定,江山公司应赔偿邱涛公司9823186元,扣除5.56% 的营业税546169元,本案判决自2008年4月21日起生效,因此江山公司应按照2008年5月7日起的银行贷款利率向邱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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