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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某1因与被上诉人于某2,原审被告于某3、于某4,原审第三人于某5继承法律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民初15786号民事司法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进行立案后,依法管理组成不同合议庭制度进行了关于审理。本案现已成为审理程序终结。接下来广州房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审法院为支持一审法院的请求而提出的撤销判决、将判决转交再审或者依法修改判决的请求,即昌平区某镇某村庄某街道上的七栋建筑物,北京(以下简称“房屋”)由某一六人和某一人共同拥有。事实与理由:1号房屋有一部分是投资建设的。
因为当时在农村地区还没有开票建房和购买建筑材料的习惯,所以无法一次性提供相关的账单。但是,法院不能断定没有投资建设第一法院。鉴于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余一不能将宅基地改名。立遗嘱后给予的行为,是恶意剥夺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俞辩称,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在一个3中,在一个4中,在一个5中陈述: 同意初审法院的判决。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房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于某2向一审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可以请求:
1.位于中国北京市北京昌平区某镇某村某×2号院(以下问题简称×2号院)北房四间中我们属于自己父亲于某6的两间公司份额以及由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1继承,四间北房中属于一个母亲车某1的两间份额方面由于某2继承;
2.母亲车某1遗留的×号院内的楼房七间和西房两间学生由于某2继承;3.诉讼费由于某3、于某4、于某1负担。
我贡献了很多,我工作了68年,毕业了69年,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该得到更多。第二号法院拥有我的份额,由法院决定。
于四向一审法院辩称,X2庭北四房已不复存在,没有单独的物件,2006年1月28日,车与于、于、于、于五人以4000元的价格,将 X2庭院内的四座土砖老房子卖给了于、于、于三人的儿子,在2006年5月拆除4座危房后,建成了现在的北五房、南五房。
自从房屋建成以来,一直由于5户人家居住至今仍在使用。车1出售房屋后向村委会办理出售房屋事宜,村委会在出售房屋协议上盖章确认。车 A1已经与子女一起处置了房屋,在一个2继承的对象不存在,不涉及继承。
至于一号房的北房,七个房间应该平均分给孩子们。虽然车一在2004年11月有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但根据车二提交的证据,车二在2009年与余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于2009年将7套房子赠与余某,这表明车二改变了遗嘱的含义,并表示她仍然要对7栋建筑物进行处罚,即赠与。
礼物已经确立,但没有生效。七个房间中有六个是空的,没有人住。七个房间中有一个房间没有生效,因为礼物确定后实际上没有送达,七个房间没有处置,仍然是财产,应在四人之间平均分配。至于两间西厢房,它们的建造有一定的贡献,这应归功于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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