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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三认为,家庭成员是真的,继承人是真的。原告主张属实,同意原告主张。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1、争议房屋为郑家祖籍财产;
2、五子女平等继承;
3、郑家主张的分配方案无效;
4、拆迁补偿公开要求。
郑某8辩称家庭成员属实,即被继承人的情况属实。原告的陈述是真实的。从确认到拆迁补偿,我从来不知道这件事,也没有人告诉我这件事。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要求继承。
罗某、郑4人、郑6人、郑5人、郑7人争辩说,家庭成员是真实的,即继承人的情况是真实的。原告说的是真的。从确认拆迁权、赔偿金,我们一直没有意识到这件事,没有人告诉我们。原告的要求被批准了,我要求继承遗产。
当事人可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之间进行了研究证据信息交换和质证。
郑某1举证如下:
1、原告户口簿页,证明原告户口簿在争议法庭。被告已接受证据,法院已依法确认证据。
2、一封来自警察局的信证明了父母和死亡时间的关系。被告人已经接受了证据,法院已经依法确认了证据。
3、殡仪馆出具的收据,证明父母去世,原告有更多的赡养老人。被告已接受证据,法院已依法确认证据。
4、户口登记卡,证明户口以郑某名义登记。被告均认可证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5、唐的陈述证明原告为建造这所房子做出了贡献。被告均认可证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6、1988年房屋建造费用明细表,证明原告对房屋建造的贡献。郑2不接受此证据,认为费用细节无法核实;
7、郑3、郑8、罗、郑4、郑6、郑5、郑7均认可此证据。法庭全面地认定了证据。
郑某2举证如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存在拆迁利益。郑1认可协议的真实性,认为房子是原告建的,这部分利息应该先扣除。
扣除后的利息应该是合法继承的。房屋地基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原告与施工队联系建造的房屋。郑某3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只有郑某2一人对拆迁提出异议。
郑某8、罗某、郑某4、郑某6、郑某5、郑某7均认可该协议,对房屋平方米面积的选择有异议。还有15平方米的调整面积,但是协议里没有调整面积。本院依法确认该证据。
郑某8、罗某、郑某4、郑某6、郑某5、郑某7未提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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