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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借华某与商贸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谈遇到纠纷后正确的处理“姿势”。
【案情简介】
华某是粮油店的老板,与某商贸公司长期合作订购花生油。2017年1月12日,华某向商贸公司购买花生油32.62吨,总价款190942元。因商贸公司没有张贴标签标识,致使该批油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把花生油全部没收。后商贸公司找华某索要货款,华某拒绝支付,商贸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某支付货款190942元。
【办案经过】
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通过网络联系到我们律师团队。咨询后委托我们办理此案。为掌握主动权,我们根据案情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商贸公司偿华某损失15200元,包括运输费、人工费、交通费等。同时主张商贸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致使货品被没收,请求法院驳回商贸公司请求。
商贸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2条,导致货品被没收。同时违反《合同法》第60条,没有尽到合同履行义务。所以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应该赔偿华某违约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2017年8月19日,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观点。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支持我们提出的反诉请求,判决商贸公司支付华某损失7810元,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点评】
上海合同律师提示,遇到纠纷或者收到法院传票,应找专业人士咨询后再做决断。即使自己有理,法庭上讲的是法条和证据,如果贸然出庭,可能导致不利于自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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