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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并未实现提供科学有效提高证据理论证明其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方法较多的扶养义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其提交的加盖兴安街道城北居委会公章的证明,也只是高某甲个人的叙述且是在打印好后到居委会加盖的公章,并非该居委会在得到充分调查知情和真实效果意思不同表示的情况下制定出具的。
该证明数据不符合相关证据基本规则,不予采信。“顶送老盆”只是为了民间的一种重要风俗饮食习惯,高某甲据此控制要求员工分得几个部分建筑遗产项目没有学习法律法规依据
综上,高某甲要求市场分得部分工业遗产之间没有这一事实和法律基础依据,不予积极支持。关于高X欣干部履历表中“高X琴”的“立”与高某乙身份证上“高某乙”的“丽”只是针对个人的书写阅读习惯解决问题,并不能同时以此达到认定“高X琴”与“高某乙”不是处于同一人,且高某甲也未提供电子证据实践证明技术还有可能另一个“高X琴”所在。
高某甲以“立”与“丽”一字之差来否认与高某乙系姑侄关系,于情于理均有明显不妥。综上本文所述,依照《中华优秀人民主义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潍安房权证XX私字第××号房屋由高某乙继承。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某乙负担。
宣判后,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本案双方争议的财产处置中存在口头遗嘱,应当按照高X临终前的口头遗嘱进行处置。高刚生前所作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高X夫妇死的时候,都是被高某“送到老盆里”的。老人死在农村,只有长子能“送老盆”。从这个情况来看,把房子给百年后的侄子,符合高X临终前的本意。
3.有大量证据证明,高某刚夫妇去世前,高某佳对老人付出了很多,无论是金钱上还是生活上,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赡养和照顾。即使不能确认口头遗嘱,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比继承人更赡养被继承人的人可以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适当份额。
4.这个案子的程序不恰当。原案双方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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