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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打闹受伤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5-05-09 107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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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人身损害律师根据以下案例浅谈有关人身损害的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13岁的男孩傅和郑是一所中学的同学。2017年春天,傅在课后站在教室门口的楼梯旁。郑推傅,导致傅从台阶上摔下来,多处受伤骨折。学校老师立即将傅送到医务室进行简单治疗,并及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并通过电话通知傅的家长。经过治疗,傅花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并被评为10级残疾。后傅的监护人同时起诉郑和学校,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伤残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费、补课费等,共计12万余元。

  郑的母亲廖女士找到上海人身损害律师咨询。她在学校和同学打架,导致同学受伤。学校有责任吗?根据分析,傅在受伤时只有13岁,是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且在生活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否则他们不会对傅的伤害有过错。因此,傅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认为自己履行了管理和教育职责,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举证责任。

  与此同时,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如交通费、亲属护理费、补课费等,应该不予支持。

  随后,郑的母亲廖女士委托她的律师全面代表她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师出庭,对部分费用提出异议,并要求中学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判】

在学校打闹受伤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律师对工作损失、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费和补课费的异议。同时,学校承担了部分责任,最终判定郑的监护人赔偿傅某5万多元。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上海人身损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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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huangjiali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235.html 发布于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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