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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知多少?上海企业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2025-05-10 131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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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沈逸是否为住房纠纷的对象。为此,沈毅和沈佳分别提供了住房分配表。沈逸提供的住房分配表明,沈逸属于住房分配人口,而沈佳提供的住房分配表在梁底公司并不包含这一内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企业拆迁律师一起看看吧。

  

  当时的调度单位负责人游某在法庭上作证说,沈逸提供的房屋调度表上的“沈逸,沈家父亲,计发”的内容是由调度单位的工作人员填写的,房屋调度表的来源,陈述了沈家和沈冰三人的安置情况,可以证明沈逸提供的房屋调度表副本的真实性。虽然两份房屋分配表的内容不尽相同,但从安置情况来看,沈家的安置面积超过了沈冰夫妇的安置面积。沈逸是有争议房屋的安置对象之一,享有该房屋的权益。沈家擅自购买有争议的不动产,将有争议的不动产登记为自己的财产,侵犯了沈逸的权利。沈毅要求确认公房销售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允许。合同无效后,沈家将有争议的房地产权归还保山住房改革办公室,宝山区住房改革办公室将购房价格和维修资金归还沈家。

  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发展作出一个判决:一、沈甲与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工作办公室于2010年3月18日就上海市宝山区通河路某号403室房屋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市场出售服务合同》无效;二、上海市宝山区住房建设制度体系改革创新办公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甲18,921元;三、上海良迪物业信息管理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宝山区通河路某号403室房屋功能恢复至沈甲承租经营状态。

  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后,上诉人沈甲不服,向本院学生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调配单并无原件,该调配单上所添加的“沈乙作为企业计入收入分配在办理人员退休相关手续”的字迹以肉眼可以分辨能力并非田发英书写,在物业管理公司、房地局留档的调配单中均无该添加信息内容。被上诉人户籍制度不在本市,也不居住在拆迁房屋中,因此我们不是动迁安置研究对象。故请求通过二审法院提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服务请求。

  被上诉人沈毅答辩说,在原审判法院原拆迁负责人的审判中,你作为证人证明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调拨单的真实性。 有关情况的迁移和被上诉人的解决,已作了详细说明,其证词和分配表可相互佐证。 因此,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审被告梁迪公司认为梁迪公司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的,在审核过程中没有缺陷,原审要求撤销判决。

  原审被告保山市房改办在审查相关材料时认为,分房名单上只有一名上诉人,上诉人提出购买争议房屋符合购房条件。被上诉人提出的调配单中增加的内容是虚假的,保山市房改办已经认可了良地公司1995年完成的原调配单。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究竟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庭审中,原沈家寨路的一些私人房主沈丙表示,由于沈嘉在搬迁时还没有16岁,不能划分为住户,沈丙和拆迁小组协商只划分为两户,申华得到23.6平方米的住房是考虑到申花的份额。 沈C提供了房屋拆迁转让协议,房屋拆迁申请部分为房屋建筑面积协议,保山同河村8 601房分配公屋复印件。 上诉人沈佳不同意三份副本及沈丙声明的真实性。被上诉人沈毅确认三份副本及沈丙声明的真实性。

  医院还发现,沈平提交的转移协议副本应该是三个人的住房。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承租人购买是公房产权纠纷,被上诉人主张买卖合同因未取得被上诉人同意而无效。鉴于争议房屋是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的,应当在拆迁协议和房屋分配清单中记载安置对象。上诉人认可的拆迁户过渡分配协议确认的分配人口为3人。争议房屋分配清单中新分配人员一栏仅列有上诉人,被上诉人搬迁时户籍不在被拆迁房内,故不是合法的被拆迁户。因此,本院难以采纳被上诉人认为其为受让人的意见。被上诉人主张的分配名单中增加的沈嘉之父沈懿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列入分配的,而该分配名单没有原件。根据拆迁单位负责人和沈冰的证言,被上诉人对争议房屋仅享有共同居住权和使用权,是因为在分配房屋时考虑了被上诉人的面积。并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或者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现在被上诉人的户籍一直不在争议房屋内,不属于有购买公房权利的对象。因此,被上诉人请求确认上诉人与宝山房改办签订的公房买卖合同无效,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房屋拆迁知多少?上海企业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一、撤销中国上海市宝山区作为人民对于法院(2010)三1169号民事法律判决;

  二、为确认沈家与上海市保山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销售合同》无效,应沈毅的请求,上海保山通河六村403号房恢复出租状态的沈家诉讼,不予支持。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沈毅负担。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上海企业拆迁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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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huangjiali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237.html 发布于 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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