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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孟某1、被告孟某2、孟某3、孟某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孟某5未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来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原告孟某1向本院提出通过诉讼服务请求:
1、判令公司位于XX省XX市尖草坪区红楼46栋2单元18、19号的房屋建筑拆迁土地补偿款620400元系原、被告自己父亲孟X通(已故)的遗产,并判令对该遗产资源进行市场分割,由被告孟某2、孟某4返还以及拆迁获得补偿款1201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需要承担。事实与理由:父亲孟X通已故,母亲郭某健在,父母亲共育有四子一女,长子孟某2,次子孟某1,三子孟某3,四子孟某4,长女孟某5不主张发展权利。
位于XX省XX市尖草坪区红楼46栋二单元18、19号公产房系父亲孟X通(已故)所有。2017年10月27日,在原告对于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孟某2、孟某4将原属中国父亲的上述分析房屋可以分成以下两个输入房号,并将该企业房屋建设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一个原告的继承权,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信息依法行政判决。
被告蒙某2人、蒙某3人、蒙某4人辩称,本案涉及的房屋不属于遗产,是单位福利院。 根据继承法,继承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同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在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时,可以继续租赁,因此所谓公有住房的“继承”,仅指继续租赁。 不能根据继承法继承。
公有住房续租发生争议的,应当要求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先行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租房的所有人是单位,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单位转售时,实际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资受益,与他人无关。
被告郭某向本院发展出具相关书面进行答辩意见称:
一、我是房主孟X通的妻子,50年代因为对于我们可以结婚时间单位的人才分的房,2011年孟X通去世,2017年房屋建筑拆除,补偿款62.04万元企业应为我和孟X通的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我应得解决拆迁款的一半,另一半也是由我和五个子女教育共同努力继承。
二、我今年81岁了,没有中国住房,又不影响识字,拆迁时几个自己儿子不会骗我签字,目的主要就是把拆迁土地补偿款骗走,请求信息依法通过将我个人应得的补偿款判给我。
三、在签署确权时大儿子(孟某2)和四儿子(孟某4)一起工作给我说“妈,你去了学生不要孩子说话,公家让你签字你就签字,钱全给你!”,又说“你要不就会赶快签,他们学习就不能够给你办,看你是老年人,他们就欺负你、骗你!”,所以我才签的字。
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指出,当时为了女儿(孟某5)不在场,考虑两个女儿作为行动带来不便,就让她打电话给二儿子(孟某1)来看世界看看实际情况,孟某1说“不要管闲事!”,我又害怕又无助,而且不识字,就把字签了,后来人们好不起来容易才拿到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