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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费用如何计算?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解答

2025-05-12 125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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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俞某诉被告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审理。周玉洁,代表于阿,程阿和李飞,代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庭。案子已经结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一起看看吧。

  

  于A诉称,2013年2月1日,原告驾驶电瓶车在本市东平路近岳阳路处由南向北行驶。阿成驾驶沪GKXXXX号车时,突然打开右侧车门,导致两车相撞。原告倒地受伤,电瓶车受损。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被告阿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受伤后,原告经上海梁衡医学交流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

  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可给予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因原告与被告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6901.16元、住院餐费360元、护理费2元、400元1元、营养费1元、800元、辅助器具1元、500元3元、误工费6元、4元140元、交通费208元、停车费170元、车辆维修费450元、残疾赔偿金160752元、鉴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费6000元。

  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或超出强制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程某承担。

  被告程A辩称,他对事件的经过和责任的确定没有异议,并要求在本案中同时处理三大商业风险,并同意强制交通风险和三大商业风险之外的部分由被告程A依法承担。 由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对相关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本案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原告声称律师的费用太高,并要求酌情减少。

  此外,被告程A已预付医疗费1252.10元和援救费70元,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它对事件的情况和责任的确定没有异议。 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已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交通和商业险,在保险承保期内,我们同意依法在强制交通限额内支付赔偿。

  由于原告没有要求处理这三个商业风险,因此不同意在本案中同时处理这三个商业风险。 具体诉求:根据商保三项条款第十四条规定,医疗费用中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不予补偿;护理费用按日40元核定,住院膳食补贴按日20元核定。

交通事故费用如何计算?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解答

  

  批准营养费用为每日30元;不予批准滞纳金;依法确定交通费;车辆费、评估费、律师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批准车辆修理费450元;同意按10级伤残赔偿残疾赔偿金;同意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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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lidong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257.html 发布于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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