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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耀发公司拒绝受理,向法院提出上诉,称虽然客观上铁路春运紧张,但上诉人耀发公司和缙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预料到了这一点,但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上述情况,致使货物无法发运。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买卖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相反,上诉人通常可以交付由外人购买的货物,在纠纷过程中,上诉人总是积极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而上诉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因铁路原因不能履行,上诉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审在公正的基础上,要求原告只承担货物价差损失的一半,不承担该部分逾期利息的损失,这显然是错误的;新合同单价加运费为每吨3580元,明显高于原合同价格,是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分担。
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书第四项、第五项,并依法修改原审判决书,以支持其原审判决书的全部主张。
被上诉人金运公司辩称,春运期间铁路运输紧张是客观事实,双方已预见到这一点,并在合同中做出了相关约定;相关事实发生后,被上诉人曾积极与上诉人协商解决。
但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提出的解决方案,也没有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被上诉人被迫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已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半差价损失,被上诉人不应承担其他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审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在第二次审判中,上诉人提供了鄱阳洪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地人出具的证明,证明其通过公路运输604.13吨生铁。 共支付每吨运费90 288美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确立的合同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查违约责任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购买和销售合同”中规定了各自的交货和付款条件。同时,双方商定,如果货物装运因铁路原因受到影响,被上诉人将通知上诉人协商解决。因此,双方对于春运期间铁路运输的情况都有所预期和了解。
如果情况不是这样,上诉人就没有理由以几倍于铁路运输成本的公路运输604.13吨生铁。同时,在发生铁路运输阻塞事故后,上诉人积极与上诉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但上诉人没有做出有效回应,上诉人被迫在合同期满时解除合同,而且没有违约。
上诉人没有反对原判,原判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和双方的合同利益,要求上诉人承担部分损失,上诉人现在要求上诉人承担全部价差,包括604.13吨生铁。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该句如下:
驳回申请上诉,维持保持原判。
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26元,由上诉人台州市城市路桥耀发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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