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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希明与被告言希明、言依、言新、周新继承和返还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言希明对言希明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对其生前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权,被告颜希子等人对判决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深圳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法院依法任命李XX法官为主审法官,并与宁XX法官、人民陪审员石XX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原告颜希明颜金X、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颜兴、颜欣、周欣,以及被告颜欣、颜怡X、颜X储蓄、颜X可以、颜西子、颜X花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颜X可以和其他特别授权代理人佘XX参加诉讼,案件已经结案。
原告颜声称原告颜是颜的侄子,并收养了颜做自己的儿子。2001年,严西华生病了,知道自己活不了多久。2001年8月8日,他亲笔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和周围的空地、田地和土地留给原告严希明继承。
颜色花死后,七名被告人将颜色花的遗产据为己有。因此,原告请求法院裁定严旭华二〇〇一年八月八日的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将属于原告继承的房产、承包地和房屋周围的空地交付原告。
原告闫×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户籍可以证明,拟证明作为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
2、被告的户籍证明,旨在证明被告的身份;
3、遗嘱证明颜旭华的遗产由原告继承的;
4、周××向的调查笔录,所要证明的内容与证据3相同;
5、邵东县廉桥镇清谭村村民委会研究证明,拟证明颜X华所有的承包地的位置及大小;
6、族谱,拟证明颜X华父母进行生育一个子女教育情况及原告已过继给颜X华的情况;
7、照片,意在证明原告已被阎旭华收养;
8、邵东县莲桥镇清潭村村委会的证明,用以证明闫×明与闫明系同一人。
9、颜×华本人所写的书面文件,用以证明颜金×的房屋归颜×华所有;
被告颜X诗、颜义X、颜X存、颜X能、颜X姿、颜X花、颜X能辩称,七被告之间没有可以看见颜X华立过遗嘱,也没有进行占有作为原告的财产,故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原告的诉讼服务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颜雪、颜一、颜新、颜新、颜新、颜新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Lianqiao 司法机关的调解书,旨在证明该土地属于被告人阎毅 X 及其妻子患有精神病;
2.照片以证明颜×华本人及其签名;
3.邵东县连桥镇青潭村党委同意证明原告强制占用七块地。
被告周锡祥辩称,被告周锡祥并不知道阎锡华曾经写过遗嘱和遗嘱的内容,希望将家产分给被告周锡祥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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