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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上海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为您盘点

2025-10-06 4 0条评论

  2005年3月15日,王希章在石景山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规定王希章的有关财产部分由王希望继承。200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王 x 通过公证程序废止了上述遗嘱。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房产继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上海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为您盘点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王X,男,1922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产是我和孙×志夫妻的共同财产,我拥有一半。

  

  我的配偶孙知止于2006年去世。本人自愿立此遗嘱,在本人去世后,将本人拥有的上述房屋的全部份额及本人可从配偶处继承的份额留给女儿王X1。

  遗嘱:1991年6月30日,王X-二期”。被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争议财产已通过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处理,该遗嘱无效。

  庭审中,被告进行提交字条一张,其中明确载明具体内容为2006年7月5日在我爸家(海特花园)由我自己父亲及大哥(王X池)二哥(王×2)三哥(王×3)姐(王×1)我(王×4)共同研究商量。

  我父亲对于房产。2000年我父亲一个母亲没有房产海由我二哥一起出资买由于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于2006.7.5日重新商分,由父亲公司出资8万元作为大哥可以出资1万元帮助二哥这样出资1万整姐出1万整我本人通过出资1万整共同建立合资13万整。

  于2006.7.6日在我父亲家由我三嫂魏淑华给我二哥12万整,其中包括活期银行存折10.9万整+一万一千人民币。合计12万整待父亲这一百年以后由父母兄妹五人共同完成所有。收款人王×22006年7月6日签字父亲王X相

  大哥王X池II王 × 3姐妹王 × 1我王 × 4”。被告认为,该票据为内部家庭协议,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五人的出资,并规定王世祥去世后,每一人拥有该房屋的五分之一产权。“百年后”不是协议的条件,而是协议履行的时间。

  原告否认该笔记的真实性,申请对同时书写的笔记中“父亲百年后共同拥有兄弟姐妹”等字样以及“王 X 相”、“王 X 1”等字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013年3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抽签确认北京市法医鉴定研究所生物证据后,北京市法医鉴定研究所发出正式函件,认定撰写时的身份证明不予受理,并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 材料“王 X 相”签字与样本“王 X 相”签字为同一人所写。

  试卷上“王 × 1”的签名与样品“王 × 1”的签名由同一人书写。为此,被告人王 X2支付了一万八千九百元的鉴定费。原告辩称,即使该遗书属实,也应视为王某死前立下的遗嘱。

  

  以上就是上海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定继承纠纷问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决,在继承人数增多的情况下,继承问题将进一步复杂化。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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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aodoudou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469.html 发布于 20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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