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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知多少?上海物业纠纷律师来讲讲

2025-10-06 6 0条评论

  东方文化酒店服务公司于1999年1月开始我们接手企业管理系统中央银行大厦物业信息管理工作事宜。1999年10月15日,东方传统酒店集团公司成立了一个分支研究机构作为东方中国酒店发展上海分公司,由东方国际酒店对于上海分公司对中央政府大厦可以进行分析物业安全管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物业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1999年1月10日至1999年10月31日止,中央大厦的开办费及财务会计收支活动内容反映在新纪元公司的财务账上。1999年11月开始,中央大厦物业资源管理能力财务成本核算方法借用东方酒店目前上海分公司账户,并于2000年1月将新纪元账户中的开办费及财务预算收支主要内容转入东方酒店根据上海分公司的账户中。

  自1999年11月1日至2003年1月10日,财务资金收支业务核算反映在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的账户中。2002年9月,中央大厦业主委员会制度正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求将中央大厦的物业管理由新纪元公司存在委托关系管理向业主委员会委托社会管理模式过渡。

  2003年6月28日,中央大厦业主委员会会议明确要求新纪元公司为了尽快实现通过学习法律有效途径向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主张物业资产管理的经营目标结余。

  新纪元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数据按照人民法院认为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人员报告判令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共同向新纪元公司员工支付平台中央大厦物业风险管理方式经营结余款人民币347,786.24元(应付新纪元公司的物业行业管理没有结余189,208.38元+停车库收支结余8,071.83元+管理酬金结余318,946.15元-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应向新纪元收取的基本管理费168,440.12元);判令东方酒店提高公司、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之间共同返还垫付款439,057.42元。

  东方酒店品牌公司、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对上述问题款项的给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原审中,法院根据双方单独申请,于2004年1月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10日至2003年1月10日对四川中路321号中央大厦物业管理预付款、应收账款、费用及解决纠纷进行了审计。

  我所分别于2004年6月6日和2004年7月28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和补充意见,审计结论为:

  1.截至2003年1月10日,上海分行东方酒店中心大厦物业管理净利润121,665.94元,其中物业管理余额189,208.38元,停车场收支余额8071.83元,管理薪酬余额318元。 946.15元。 即物业管理费、停车费余额为197,280.21元,不包括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不当列支的管理费。

  2.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中央大厦物业管理期间,向新时代公司收取基本管理费168,440.12元;

  3.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中央大厦物业管理往来反映应付新时代公司439,057.42元。

  新时代公司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认为东方酒店公司和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应支付786,843.66元。

  东方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酒店上海分公司认为:

  1.物业管理人员支付奖金、购买桑塔纳大桥汽车、支付部分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大华公司装修合作收入;

  2.因公出国等五项费用属于正常合理的物业支出,审计不应调整为管理费;

  3.439,057.42元非贷款,实际用于物业管理。

物业纠纷知多少?上海物业纠纷律师来讲讲

  

  审计还在法庭上认定,全部资产已摊销,部分资产已转入固定资产,原折旧固定资产已返还新时代公司。

  新时代公司要求东方酒店公司和东方酒店公司上海分公司返还资金的要求是毫无根据的,不应得到支持。 中央大楼基本管理费168,440.12元的确定无异议。

  

  以上就是上海物业纠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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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lidong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475.html 发布于 20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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