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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继承律师:这些法律知识,你还没学会吗-策法网

2025-10-06 5 0条评论

  如果内容对上诉人有利,对其他继承人明显不利,且没有第三人在场证明,且上诉人参与了遗嘱人死亡,则遗嘱人继承财产的继承协议不一致(此时上诉人应当充分意识到权利受到侵犯,但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 继承协议与遗嘱人继承财产的继承协议不一致。快来和深圳房产继承律师一起来看看相关情况吧。

  

  由于管理公司需要向上诉人出具仅有签名和指纹的空白文具进行备份,没有其他证据,证据容易失真,无证明力。一审法院不承认这一证据,也没有任何不当之处。二是XX德明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刘德明2012年度工作记录》和《XX德明经贸有限公司2012年度市场总账》。

  上诉人出具的《XX德X明经贸有限公司2012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刘德X明弟弟交付遗嘱声明》、《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款支付发票》。对此,法院认为,XX德X明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在来源上真实性不稳定,因为上诉人实际上是继承发生后公司的控制人。

  

  内容也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出具的“关于刘德X弟弟立遗嘱条件的声明”是单方面行为,无证明效力。尽管有证据表明上诉人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工程款,但“施工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款支付发票中也注明了刘德明的姓名,以及。

  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2006年11月16日,刘德明先生将案件涉及的土地从XX市区居委会办公室居委会第一小组移交时, 双方已于2013年1月28日就争议房产的权属问题达成一致(根据该房产权属的法律原则,无证件的地上建筑物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所有人刘德兴)。

  原以刘德名名义登记的案件中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以被上诉人刘锡政名义登记的继承协议也是本人所依据的,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基于上述一系列事实以及上诉人曾参与本案外部人刘德明所拥有的德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审法院不得根据“日常交易和生活经验”对上诉人的上述证据进行认定,并无不妥之处。

  同样,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也与上诉人亲自参与的立遗嘱人刘德明死后继承人之间关于继承财产的约定不符。上诉人声称的事实不能证明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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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所引用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上诉所依据的事实是成立的,本案一审的判决并不当,本院对此予以坚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175元,由上诉人刘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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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99mo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473.html 发布于 20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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