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向一审法院辩称,刘没有立遗嘱,2014年前刘精神错乱,没有表达遗嘱的能力,如果遗嘱真实有效,就要遵守刘遗嘱的真实含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拆迁补偿律师一起看看吧。
外来户的儿子和他的配偶王某也住在刘某房子拆迁时腾出来的房子里。该房屋所取代的面积只有两人所占的份额,但两人在拆迁协议中没有得到重新安置。
于1向一审法院辩称,刘的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关于股权的处置,按照北京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规定,需要向经济合作社备案后才能立遗嘱进行法律变更。
关于承包地,刘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刘不能处分遗嘱中的共同财产。刘2000年承包的土地2009年到期。如果余2不能产生新的合同,刘死后土地权益就不存在了。对于其他一些上访,比如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尊重刘关于财产分配的遗嘱。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2017年3月2日死亡)与于牧6(2000年5月死亡)结婚。他们的长子是3月3日,次子是5月4日,三子是5月5日,第一女儿是3月1日,第二女儿是5月2日。他死前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或口头遗嘱。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8号院(以下简称128号院)北室,由刘、于6合建5间,为其共有。2004年,刘家发生家庭财产继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128号院内的北五间房归刘所有”。判决已经生效。当时128号院只有五间北房,后来院内有了新房。
2011年,某村实施宅基地搬迁改造。2011年11月28日,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腾退实施人,甲方)与刘(被腾退人,乙方)签订《居住补偿协议》,约定乙方腾退的有效宅基地地址为A村128号;乙方户籍人口1人,需安置1人,即刘;乙方可置换购买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266.68平方米;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补偿、补贴、奖励及周转费共计3274867.2元。
2011年12月20日,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腾退人,甲方)与刘(腾退人,乙方)签订《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约定由刘置换购买新店住宅群定向安置房共三套,分别为2-2号楼1单元703室、3-8号楼1单元901室。
2011年12月28日,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刘(乙方)签订《定向安置房交付协议》,约定甲方为本项目的主要开发商。为方便乙方交房、网签、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需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约定乙方置换的定向安置房为某住宅群703、901、1000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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