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肇事律师根据以下案例浅谈有关交通肇事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回顾】
张、曲推动人力三轮车装载树枝与刘驾驶汽车相撞,造成自己的车辆损坏,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刘驾驶事故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刘后,刘告诉自己在哪里,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和逃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足够的,应当追究交通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被告刘对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辩护。
上海交通肇事律师从以下几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被告刘的行为不应被视为肇事逃逸。虽然被告客观地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但没有证据证明他离开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
2.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
3.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给予高额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的。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被告刘误以为自己撞到了树枝,开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当证人证实发生事故时,他们都认为自己撞到了树枝。同时,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综合分析意见证实:事故三轮车车厢内装载的树枝高度和宽度堵塞了三轮车前部的执行人。通过现场实验,事故发生时,司机只看到撞到树枝而没有看到撞到人体的可能性。
根据证人的证词。被告的供词和对事故现场的综合分析意见,被告刘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与交通肇事逃逸不符,公诉意见不予受理。
上海交通肇事律师提出,被告刘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也不应被认定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庭谅解的辩护意见,这与审判中发现的事实是一致的,应当采纳;
律师提出了被告刘自首的辩护意见。经调查,被告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误以为自己撞到了树枝,第二天正常工作,并配合交警部门进行调查。他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刘可以如实承认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受害人的理解,可以依法给予较轻的处罚。被告刘被判处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可以依法宣布缓刑。
【审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有交通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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