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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讲解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怎么做才更有好处

2025-10-19 23 0条评论

  二原告能够提出该《遗赠抚养两个协议》因未加盖涉案商品房屋建筑所在地新南居委会的公章而无效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是否应该加盖单位公章不是遗赠扶养协议提供必备的生效时间要件。因此,该《遗赠抚养这些协议》加盖何处公章并不重要影响该协议的有效性,故二原告根据以上就是抗辩主张,本院不予积极支持。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来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另,对于陈X志于2007年曾呵斥二原告的阻拦,坚决让被告居住在新西路19号第一间房屋建设作为很多新婚阶段使用网络这一历史事实,二原告与被告均予以充分承认,这也成为足以达到证明陈X志已有了将该涉案宅基地及第一间房屋空间留给陈X洪的初心,与之后我国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意愿分析一致。

  故对于二原告主体提出的该《遗赠抚养协议》具有虚假性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用支持。因此,本院大学生认为,该《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陈X志与受赠人陈X洪双方的真实表达意思的人表示,且未违反会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程序自身合法,应认定一种有效。

  作为受赠人,被告陈X洪在陈X志生前还是生活及生病患者住院时均有直接前往照看,在陈X志病逝后切实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安葬、灵位安放等义务,形成了交易双方父母生前受到法律规范行为与死后得到法律保护行为的统一。因此,被告陈X洪有权依与陈X志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其次,原告杜×青、杜×青的合法继承权能否对抗陈×志与被告陈×红签订的遗赠及抚养协议的效力。1.第二原告与其母张×香再婚并与陈×志共同生活时,第二原告尚未成年。

  

  之后,陈×志将母亲和儿子的户口从黄陵迁到了XX镇新西路19号。杜青成年后,陈×志申请在1973年从新华生产队取得的原位于XX镇南风二里7号的土地上建房,置于杜×庆婚后独立生活;生活的两边互相支撑。因此,实际上陈×志与两原告形成了继父之子的抚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虽然两原告对陈×志有合法继承权,但陈×志与被告陈×红签订的遗赠及抚养协议依法享有优先权。故原告杜×青、杜×青的合法继承权不足以对抗陈×志与被告陈×红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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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觉得,原告杜×青、杜×青继承了XX镇新西路19号房屋的份额。1.基于第二原告、被告认定的事实,张×香复婚至陈×志时,位于××镇新西路19号的宅基地已经存在,仅建造了第一套房屋;在第一、二套房子的院子中间,被告结婚时建了一个小厨房;第二间和第三间房子是张×香和陈×志合建的,第三间房子是厨房,但现在已经破旧不堪,没有屋顶,只剩下残墙,不能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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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99mo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599.html 发布于 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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