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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合同纠纷问题?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告诉你

2025-10-19 20 0条评论

  本院另查明如下究竟:百索公司分手于2007年10月13日、2007年12月26日及2008年1月4日与亨达箱包厂、创友箱包厂签订生意合同叁份,商定亨达箱包厂向百索公司供应合同商定的产物,并将以上叁份合同项下全数产物的出产使命分包给创友箱包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2008年4月10日,东阳公司受让了以上合同中未供货部分的责任及权力,并与百索公司重新订立了本案系争的生意合同。

  百索公司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份13次进口救生圈坐垫,报关单表现该时期百索公司统共进口救生圈坐垫378172只,亨达箱包厂为此开具了24张增值税公用发票,触及货色数目总计257105只,金额为2,293,231.60元;东阳公司开具了12张增值税公用发票,触及货色数目共计121067只,金额为1,057,122.40元。百索公司已支付给亨达箱包厂2,296,565.25元货款。

  本院觉得,东阳公司与百索公司因此传真的方式签订生意合同,该签订方式拥有必定的特殊性,合同在签订过程当中,签订方关于传真合同中的细节部分应拥有必定的正当注重责任,现东阳公司既然认可了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亦不是否认购销合同右边骑缝章的存在,购销合同和增补条目间的骑缝章又相吻合,是以东阳公司在无其余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否认增补条目的实在存在,根据缺乏,故本院赞成一审的剖断,应认定增补条目实在正当无效,对东阳公司拥有约束力。

  根据增补条目的商定,东阳公司应负担2008年4月1日起耽误交货的违约金,百索公司对违约金的计较看似在购销合同以前,实则是东阳公司由于合同好处而继承了前一合同责任主体所应负担的责任,是其实在意义暗示,且违约金的计较规范亦吻合法律划定,故本院予以确认。东阳公司注意货色曾经全数交付给百索公司,但没有提供送货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佐证,只提供了12张开具给百索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百索公司则提供了该公司2007年至2008年出口救生圈坐垫的总量,以及能说明案外人所供货物数量、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付款凭证,以上出口总量扣除案外人的供货数量,余数与东阳公司开具给百索公司的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示的救生圈坐垫数量完全吻合,否定了东阳公司关于其已供货146500只的事实主张。

  

  当事人的主张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否则该主张不能被采信,故本院对东阳公司表示其已全部供货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百索公司为东阳公司垫付的运费266,464.61元,东阳公司在庭审中多次表示曾愿意承担此运费,并已经在货款中扣除,故运费的承担系东阳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32.63元,由上诉人东阳市伊涵箱包无限公司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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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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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ozhu 网址:https://www.99mo.cn/post/1601.html 发布于 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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